标的企业名称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层*****-*****、******-******、*****-*****单元、**层*****-*****、*****-*****单元) | 法定代表人 | 陈安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资本市场服务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瑞士银行有限公司(*** **) | **.******* | ||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 |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为保护转让方及标的企业商业秘密,意向受让方向被查阅单位提交《保密承诺函》(联系方式:***-********),携带有关身份证明(企业法人需要携带法人代表授权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被查阅单位处查阅以下备查文件材料并充分了解其内容:(*)标的企业现有章程、股东协议、仲裁协议等资料在标的企业处查阅。(联系方式同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资料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查阅。*.意向受让方应在递交受让申请前自行向主管标的企业的证券监管机构咨询确认其受让转让标的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本项目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中,年度审计报告数据、财务报表数据均出自合并财务报表。*.本项目受让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受让方应支付的基础服务费。*.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提醒意向受让方重点关注,具体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富凯大厦*座**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赵及锋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年第*次会议决议)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
转让底价 |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当于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及公司现有章程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个工作日内*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当意向受让方非标的企业原股东时,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后续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由于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关于证券公司股东的法定资格条件而导致未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⑥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⑦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交易条件等情形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自行判断自身是否具备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本项目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我方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我方承诺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承诺本次受让将遵循标的企业现有章程、股东协议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如发生受让方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退还产权交易标的或因自身原因无法受让的等情形的,即为受让方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保证金等额交易价款;(*)我方已自行了解并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已完全具备作为本项目受让方应当符合的全部条件,自行决定参与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我方已充分知晓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本项目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本次受让系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我方已经就本次交易履行了法定程序(包括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批准的批准程序,但不包括标的企业股权变更而应由标的企业获得的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批)且上述履行程序的行为保持有效,我方不存在利用内幕交易等任何违法违规形式损害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方参与本次交易的行为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我方所提交材料及受让申请中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我方非标的企业股东,我方承诺与标的企业原股东商定标的企业章程、股东协议及仲裁协议的相关修改。*.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发生受让方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为受让方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体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