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432-02沈阳市沈北新区蒲裕路16-18号3门门市转让
招标公告
(2024)1432-02沈阳市沈北新区蒲裕路16-18号3门门市转让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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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裕路**-**号*门门市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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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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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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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 ***万元(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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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间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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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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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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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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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说明事项 | *、本次转让房产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证,未设置他项权利,未设置居住权。意向受让方需在交纳保证金之前自行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该房产能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可以过户,意向受让方需承担过户费用及相关税费,包含但不限于产权证工本费、契税、印花税。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经充分知晓本项目公告中所披露的内容,充分理解本次交易公告中披露数据为参考数据,受让房产可能还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完全接受以房产现状进行交接,*旦项目成交,受让方须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张退房,不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主张索赔,成交后所发生的*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意向受让方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参与,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项目成交后,转让标的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所欠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并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房产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基础设施的使用、立户、进户等相关手续,并承担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及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等欠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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