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股权
招标公告 重庆云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股权
更新时间 2024-11-29
关键词
重庆市   质押,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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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云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重庆云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股权
转让方名称北京中冶建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北京中冶建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转让方认缴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已实缴****.****万元人民币。本次转让标的企业**%股权对应未实缴的****万元注册资本,本股权转让完成后,由受让方继受缴足转让方上述****万元出资义务以及对应的*****.***万元资本公积出资义务。 *.标的企业股东会已签署股东协议、转让方已签署投资协议、标的企业已签署开州至云阳高速(江口-云阳-龙缸段***项目合同),协议合同置于转让方处备查。根据协议相关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即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前)需经云阳县人民政府书面同意。 *.标的企业已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补充协议》,标的企业以《开州至云阳高速(江口-云阳-龙缸段)***项目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和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出质,为《开州至云阳高速(江口-云阳=龙缸段)***项目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其他信息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需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如下材料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涉及);(*)盖章签署的保密承诺函(领取联系电话:***********);(*)查阅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征集到*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的,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若交易保证金金额大于成交金额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将自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多余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以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经济补偿金。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或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该意向受让方追诉:(*)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分别*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北京产权交易所自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意向受让方若成为受让方,须遵守标的企业公司章程、标的企业股东会已签署的股东协议、转让方已签署的投资协议、标的企业已签署的开州至云阳高速(江口-云阳-龙缸段***项目合同)及关联协议约定,履行上述已签署的协议合同中股东全部义务。 *.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且承诺遵守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全部内容。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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