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州市石鼓镇圩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期)工程总承包”修改通知
(**号)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高州市石鼓镇圩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期)工程总承包(项目编号:******-****)于****年**月**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招标文件中项目经理要求原为“拟委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同时具备①和②:①建筑工程类或市政公用工程类*级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广东省外企业所委任的项目经理须为*级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修改为“拟委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同时具备①和②:①建筑工程类或市政公用工程类*级或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招标文件中项目设计负责人要求原为“拟委任的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备*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如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符合,可兼任项目设计负责人。)”修改为“拟委任的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备*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如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符合,可兼任项目设计负责人。)”。
*.招标文件第*章投标人须知第*.*.*中原为“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须联合体各方均盖章或签字;投标文件内容中的“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除非特别标明要求联合体各方盖章、签字的须联合体各方盖章、签字,否则投标文件内容中的“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由牵头人盖章,投标文件内容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由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法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由牵头人提供,投标文件中由联合体成员提供的资料可只由牵头人盖章、签字。”修改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需要各成员均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其余投标文件内容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由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法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由牵头人提供,投标文件中由联合体成员提供的资料由牵头人盖公章。”。
*.招标文件第*章商务评分细则评分标准前附表*.施工部分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中原为“注:①上述人员不得相互兼任;本项最高得*分。”修改为“注:①上述人员不得相互兼任;本项最高得*分。”。
*.招标文件第*章商务及经济报价投标文件格式中原为“复印件(或打印机)”修改为“复印件(或打印件)”。
其他内容不变,如有与招标文件产生冲突或不*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高州市石鼓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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