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465号)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一批报废资产转让项目标的1:废旧盐膜
招标公告
(2024年第1465号)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一批报废资产转让项目标的1:废旧盐膜
(****年第****号)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批报废资产转让项目 标的*:废旧盐膜 【信息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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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披露信息 |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年第****号)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批报废资产转让项目 标的*:废旧盐膜 |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 | 资产类别(实物): | | 转让方名称: | 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转让方角色: | 出让人 | 价格单位: | 万元 | 转让方代码: |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是否自动延期: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 |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 | 转让说明事项: |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网络竞价须知》执行,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于交易完成后履约保证金中自动扣除。*、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充分知悉本项目交易方式、交接方式、结算方式和交易价款计算方式、交易服务费计算方式等规则。(*)知悉并同意按照本项目公告和《网络竞价须知》确定的规则和流程参与各项交易活动。(*)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结果/竞价结果通知书》并将预估交易价款*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注意:各标的结算账户可能不同,意向受让方应当按标的分别对应交纳),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预估交易价款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签订《交易结果/竞价结果通知书》、将预估交易价款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标的交接并交接称重完毕,具体交接数量以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接单》为准;在交接过程中,当交接额度预计超过预估交易价款对应的额度或履约保证金对应的交易服务费额度时,受让方应当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通知补交预估交易价款或履约保证金。(*)知悉并同意在交接完毕后,交易双方根据《资产交接单》确定的交接数量和额度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由转让方对交接过程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单》,大连产权交易所根据《产权交易合同》、《资产交接单》、《项目验收单》为受让方办理结算,退还超出实际交接额度部分的预估交易价款和超出交易服务费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同时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进行运输作业,运输所需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运输所需相关审批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转让方办理。受让方运输全部标的物及排渣、场平、清场工期自交接进场之日起计算至**个工作日交接截止,拆除废渣及建筑垃圾须全部清运出施工现场,并按相关规定排放,场地平整至地面±*,所需费用和相关审批手续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如误期,每天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人民币***元作为违约金收归转让方所有。(**)[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交割清运的;②受让方在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方造成损失的;③办理转让标的交接未依法满足污染防治要求的;④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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