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462号)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安处北侧1处房屋使用权转让项目(第二次)
招标公告 (2024年第1462号)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安处北侧1处房屋使用权转让项目(第二次)
更新时间 2024-12-03
关键词
辽宁省   房屋,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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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号)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原公安处北侧*处房屋使用权转让项目(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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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披露信息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年第****号)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原公安处北侧*处房屋使用权转让项目(第*次)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资产类别(实物):转让方名称: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
转让方类别:法人转让方角色:出让人
价格单位:万元
转让方代码:******************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拍卖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转让说明事项:*、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网络竞价须知》执行。*、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将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本项目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文件、技术资料等的交接。转、受双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转受双方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办理实物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本项目标的资产没有房屋产权证,没有任何能证明标的资产权属的相关资料,从而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本次转让的项目仅为标的资产的使用权,现在或将来如遇到国家政府征收或征用时,受让方仅享有标的资产地上建筑物使用权相对应的相关政策补偿权利,不享有其他权利,特别是土地补偿权利仍归属原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享有,与受让方无关,受让方须承诺不向转让方及大连产权交易所以任何形式提出权利主张和赔偿要求。受让方自愿接受该标的资产全部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本身质量、配套设施、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现状瑕疵,受让方承诺自行承担上述瑕疵可能导致的*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须承诺现在或将来保证不以对该标的资产挂牌公告内容的误解或转让方欺诈等理由予以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和赔偿要求。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按照本项目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实物;知悉并同意转让方不提供受让方自行办理产权证、土地证等手续所需的任何资料。(*)同意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接单》后*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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