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渝*****警(长城牌 ********** *.**)轻型普通货车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县&**;云阳县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若挂牌期满只有*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据转让方提交的情况说明显示:(*)标的警用装置未拆除,车身有警察等标识,转让方负责在标的成交后拆除警用装置,车身标识由受让方自行消除并承担相关费用;(*)标的证载权利人名称为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转让方名称为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标的证载权利名称与转让方名称不*致,实为同*权利人。经转让方咨询云阳县车辆管理所,标成交后能够正常办理过户手续,且不存在多次过户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车辆合同签订前的交通违章(含交通违章扣分、交通违章罚款及滞纳金等)和拆除警用装置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除此之外,车辆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其它税、费(含消除车身颜色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物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在受让方结清标的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日内移交标的,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标的移交后因标的出现意外或其他情况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本次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行驶里程以实际为准。
*、受让方若需*手车销售统*发票,请自行交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标的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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