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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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源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 |
转让比例 |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备查资料:《评估报告》、《年度审计报告》、《最新*期财务报表》、《合资经营合同》。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金未缴足,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章程约定履行对应的义务。受让方未按期足额缴纳后续出资导致转让方需要承担缴纳责任时,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②已自行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③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已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并自愿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④意向受让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重庆联交所向其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即便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不代表其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也不意味着其必然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或备案并作为标的企业的持股股东;⑤如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完成股份变更备案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汇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本项目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受让的相关事宜详见本公告《优先购买权实施方案》。*.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含原股东)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或原股东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公告及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其他违反公告的情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若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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