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3432号)山东昆仑京博能源有限公司8台机器设备资产转让项目
招标公告 (2024年第3432号)山东昆仑京博能源有限公司8台机器设备资产转让项目
更新时间 2024-12-19
关键词
山东省   拍卖,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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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号)山东昆仑京博能源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台机器设备资产转让项目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年第****号)山东昆仑京博能源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台机器设备资产转让项目
资产类别设备
转让方名称山东昆仑京博能源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拍卖
转让说明事项*、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外地企业可以通过邮寄材料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本项目报价采取拍卖的方式,通过提交受让申请、资格审核、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确认获得报名资格,即成为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后,方可参与后续拍卖活动,以转让底价作为拍卖底价于公告截止日后第*个工作日开始竞价,具体时间及相关规定按照拍卖公告执行。*、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报名须知》约定执行,由受让方承担,*次性支付。*、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的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归转让方。(*)同意本项目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转让底价作为拍卖底价,须在拍卖阶段确认拍卖底价,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拍卖公告执行。(*)同意本项目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拍卖阶段以转让底价作为拍卖底价于公告截止日后第*个工作日开始竞价,具体时间及相关规定按照拍卖公告执行。(*)同意本项目在获得大连产权交易所确认报名资格后,各方在拍卖阶段均未报价并获得有效报价的、未按要求办理确认成交后的合同签订、款项交纳或放弃受让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且完成转让方资格准入手续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同意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大连产权交易所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同意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大连产权交易所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持《大连产权交易所交易凭证》、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赴现场与转让方办理资产交割工作;标的资产的拆除、装卸、运输、场地清理等工作由受让方负责,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同意应在**个日历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工作,包括标的资产的拆除、装卸、运输、场地清理及转让方验收等工作。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资产交割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视为受让方放弃未交割的标的资产,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同意并承诺进行项目拆运、回收的施工单位具有拆运、回收项目所涉及的资产所应具备的相关资质(由各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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