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28%股权
招标公告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28%股权
更新时间 2024-12-20
关键词
广东省   中国人民银行,股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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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方名称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 ****** 万元,实收资本为 ****** 万元。其中,转让方 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 万元,实缴出资 **** 万元,其他股东出资情况详见交易机构备查文件。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产权类)》不代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须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如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未通过审批机构批准,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受让方保证金自本项目终结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回。因此,特提示所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评估在完成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全部转让流程后,审批机构不予批准的风险。

*.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天粤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天粤评报字(****)第****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号)。

*.交易标的物按现状转让,受让方应自行了解标的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抵押、质押和担保事项,对交易标的物状况、价值及其存在的所有瑕疵、纠纷作充分了解,并全面估算买受风险。转让方已通过提供既有资产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材料,对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转让方不承担双方对交易标的物理解差异的说明、解释、修订或补齐的义务。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须知:

*.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 *******************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 ************************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 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受让方须承诺已对产权转让材料和挂牌信息进行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本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等。

(*)因本次产权转让产生的税收与交易费用,由交易双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承担。

(*)交易双方应在收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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