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
博兴县新城*路西侧**号(名士豪庭)**号楼*-*层。
评估价:** *** ***元,起拍价:* *** ***.*元,保证金:*** ***元,增价幅度:****元。
房屋存在租赁,根据所有权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承租人王俊英,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租金人民币**万元,按年支付。其他情况竞买人可自行前往了解。
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须在竞价程序开始至少*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委托手续和身份证明材料;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有关权利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至少*天提交申请书。
拍卖标的若涉及当地限购政策,交易及过户应按拍卖标的所在地有关限购政策执行,竞买人须自行向拍卖标的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自己的购买资格。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前*日止接受咨询上午*:**-**:**、下午*:**-*:**接受咨询(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安排看样。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程序结束前,最后*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价程序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内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分钟。
*、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买受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
*、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拍卖财产移交、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承担,具体项目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燃气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处理。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程序开始前至少*个工作日前与本院联系。
*、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充抵成交价款,拍卖余款应在成交后*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户名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 、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联系电话: ****-*******(朱法官)
监督电话:****-*******
淘宝客服咨询电话:***-***-****
联系地址: 滨州市渤海***路***号。
另,特别提示:对于本次拍卖相关的涉案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等,本公告视作拍卖通知送达,公示满*个工作日视为已经送达。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