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胜源滨河新城N1号住宅楼1-1101,143.63平米。(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招标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胜源滨河新城N1号住宅楼1-1101,143.63平米。(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更新时间 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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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提醒:本标的全程拍辅工作(不包括协助注册登记、办理过户、税费缴纳等咨询)已授权委托内蒙古融易得拍卖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次拍卖唯*辅助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对于社会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借用司法拍卖名义。发布竞买公告和项目信息,招揽客户,要求签订合作代拍协议,收取中介手续费等行为,或者*以承诺显著低于市场价成交,承诺看样、承诺负责房屋腾退、交付标的物,并要求支付高额代拍费用的行为,请竞买人、买受人务必保持警惕,谨防受骗。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网址:****://**.******.***/****/**;户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房屋维修基金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原产权人承担欠缴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办理过户时依法应由标的物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需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买受人提请法院退还已垫付的税款,需提供以原产权人名义,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并且在税收缴款书备注中注明涉税房产坐落地址信息,地址信息要求与拍卖公告中房产地址信息*致。买受人应在收到拍卖成交裁定**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的过户税费,在过户完成后*日内及时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逾期不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将及时发还该拍卖款项,不再退还该部分税费。

对被执行人的历史欠缴税费,税务部门可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受偿,但被执行人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对税务部门的申请不予支持。(特别提醒关于税费、学区、是否限购情况,物业费、水、电欠费具体数额等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教育部门、所在楼盘的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

    *、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人规定办理。

    **、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拍卖余款请在****年*月**日前缴纳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黄河支行营业室,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如描述与实物不*致,以实物为准。

举报监督电话:****-*******

法院咨询电话:****-*******(邢法官)

拍卖咨询电话:内蒙古融易得拍卖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号)

淘宝技术咨询:***-***-****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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