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6265号)辽宁省第七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3台车辆转让项目
招标公告 (2024年第6265号)辽宁省第七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3台车辆转让项目
更新时间 2024-12-23
关键词
辽宁省   结算账户,交通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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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披露信息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年第****号)辽宁省第*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台车辆转让项目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资产类别(实物):交通运输工具转让方名称:辽宁省第*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类别:法人转让方角色:出让人
价格单位:万元
转让方代码:******************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拍卖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转让说明事项:*、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已签署《承诺书》的会员可以在成交后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标准执行,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次性支付。*、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万元。*、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受让方在移动车辆时及资产交接之后发生的*切费用、安全事故及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同意并接受转让标的可能存在保险到期(不含商业险,如商业险交接时未到期,转让方有权办理商业险的退保手续)、年检到期等情况,如涉及相关费用欠缴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意并接受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违章情况,资产交接日前的违章处理及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资产交接日后(含当日)的违章处理及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交纳完毕后,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手续。(*)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转让标的变更登记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同意在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后,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供与受让方名称*致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资产交接单》,方可办理履约保证金结算。(*)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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