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雅荷花园中环大厦*座*幢*****号房产的(第*次)拍卖公告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雅荷花园中环大厦*座*幢*****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建筑面积:****.**㎡,规划用途商业服务】。有租赁。租赁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交至****年*月*日。月租金*****元,每*个月支付*次。
评估金额:****.**万元;起拍价:****.**万元;保证金:***万元;增价幅度:*万元。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统*定于****年*月**日上午**:**集中看样。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特别提醒: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竞买人需符合房产所在地的限购政策,具体以当地限购政策为准。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竞拍的,本院不予准予。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竞买人不符合当地限购政策因此导致竞买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情况,则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及已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税、费由法律规定的承担人分别承担,其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费、管理费等欠费原则上均由买受人承担。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
*、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房产的承租人分别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因拍卖房产存在租赁,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室房产上现有的租赁权,不因本次拍卖而消灭。故本院对*****室房产按现占有情况交付。竞买人成功竞得该房产取得所有权后,承继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在该房产所有权变动之前原所有权人预先收取的租金,竞买人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请原所有权人返还,不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处理。承租人不负有就已经预先交付的租金再次向竞买人给付的义务。
*、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
*、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账号:*************。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王法官)。
淘宝技术咨询:***-***-****。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