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公资证(****)******号
根据《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项目已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交易事宜,特此证明。
招标人(采购人) | 国家税务总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税务局 | ||||
项目名称 | 贵州税务****年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紫云县税务局纳税辅助性服务项目(联合采购) | ||||
项目类别 | 采购交易 | 项目编号 | ***************** | 交易方式 | 公开招标 |
标包名称 | *包:国家税务总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联系方式]关于机关(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的采购 | ||||
标包编号 | ******************** | ||||
中标人(供应商) | 安顺市龙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 | 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
采购公告时间 | ****-**-** | ||||
结果公示或公告时间 | ****-**-** | ||||
成交结果 | 投标报价(元)*******.** |
发证单位: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期:****年**月**日
注:本证明书是该项目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交易的有效证明文件,取得该证明书后,招标人(采购人)方可向中标人(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招标人(采购人)在申请办理项目后续相关手续时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示该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