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信(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股权
招标公告 交信(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股权
更新时间 2024-12-26
关键词
北京市   企业产权,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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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交信(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注册地(住所)上海市(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号*层)法定代表人杨桐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经济类型国有参股企业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其他金融业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规模小型
    经营范围*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企业股权结构 前*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中信资本股权投资(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里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朗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
    审计机构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
    其他披露内容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自行判断自身是否具备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本项目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与标的企业股东上海里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经签署了*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显示,交信(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的实际控制人为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为**个工作日。前**个工作日为信息预披露,不接受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卫星地面站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经营规模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其他部委监管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批准日期****-**-**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文件决议文件名称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关于同意转让交信(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股权的通知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标的名称交信(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股权
    转让底价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须交纳**.**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只产生*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本方已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自行判断自身具备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自行决定参与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本方已充分知晓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本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本方被确定为本项目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本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个工作日内*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万元
    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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