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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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富强道**号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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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河北区 | |||||||
评估机构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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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披露内容 | 网络竞价标的: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名下坐落于河北区富强道**号房地产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房屋总层数为*层,标的所在层数*-* 层; *、该房屋设定他项权利:无; *、该房屋无相关权利人申报租赁; *、标的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 *、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和交割,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均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转让方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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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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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友军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家机构 | |||||||||
统*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河北区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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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津产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竞买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 本次竞价的标的物以现状竞价,法院不承担竞价标的瑕疵保证。其使用面积、用途、年限等具体情况均以竞价成交办理相关权证变更手续后,有关部门确认或换发的权证记载的内容为准。 竞买人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切风险和后果。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竞买人应自行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核实自身是否符合限购政策要求,不符合限购政策要求仍参与竞买的,转让方将不予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竞买人须承诺,竞价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户手续所涉及的*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对于竞价标的可能涉及水、电、气、物业服务等欠缴费用的,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竞价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竞买人须自行办理标的转让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标的过户程序,请买受人自行向落户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 *、竞买人须承诺,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和交割,如标的权属登记以外部分存在纠纷或者需要恢复原状,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竞买人须按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无息退回。受让方未遵守上述承诺或不按期付清交易余款和交易费用或放弃受让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报价周期内若无竞买人响应底价,则项目不成交,所有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息退回。 *、竞买人须承诺,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其他费用后,同意天津产权在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划款申请文书后,将相关款项划转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竞买人须于公示期结束日当天**:**前将保证金交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凭保证金收据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但是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执行财产: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网络竞价服务提供者; (*)承担法院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第(*)至(*)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须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办理领取标的相关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在竞价房产成交后、出具竞价成交裁定书前,买受人应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价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供法院审核,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法院不予出具成交裁定书。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竞买房产活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高法(****)***号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我市购房资格,并明确提示相应法律后果: (*)竞买人参与竞价前,应当按照我市购房资格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确认自身具备购房资格。 (*)竞买人申请参与竞价的,缴纳保证金后视为自愿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竞价成交后、人民法院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因买受人在我市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该次竞价无效,买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竞买人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参与竞买,恶意竞价导致严重影响竞价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在竞买前自行到本标的物登记所在地的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房产当地的过户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竞价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竞价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价。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价,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确定买受人后,天津产权向买受人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网络竞价记录》、《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按照《竞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向天津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由天津产权出具交易鉴证书。 **、标的咨询、看样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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