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尔王庄镇黄花淀**.*亩鱼池经营权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 发布区域 | 黄花淀 | ||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黄花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 联系地址 | |||
| 转出方式 | 发包 |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 项目名称 | 宝坻区尔王庄镇黄花淀**.*亩鱼池经营权 | ||
| 挂牌价格 | ****.***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保水水源,提供现有电源使用。水费、电费等其它费用由承包方负责缴纳。*、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在使用变压器时,如有损坏或丢失,由承包费负责维修或赔偿。*、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在所承包的鱼池和土地范围内如发生人身事故或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所承包的鱼池和土地范围被政府部门依法征收、占用(如电力、公路、高铁、水利、燃气、电信等部门、公司)时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各项补偿款由各权利人按照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及区政府、镇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剩余鱼池和土地面积承包方按原合同条款可继续承包并签订亩数变更协议或终止原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为提高所承包的鱼池生产能力而进行设施改建,应征得发包方同意,并将方案报经镇、区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如承包方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而进行设施改建,此合同自动解除,由此造成的*切相关损失由承包方全部承担,并转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所承包的鱼池内如遇相关部门人员(如电力、公路、高铁、水利、燃气、电信等部门、公司)进入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现场施工时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在施工过程中如对承包方的地上物造成损失按相关标准补偿。如承包方不同意相关部门施工人员进入所承包的鱼池进行施工,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此合同自动解除,由此造成的*切相关损失由承包方全部承担。*、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许在所承包的鱼池内搞设施农业等项目。如违反此项规定,此合同自动解除,由此造成的*切相关损失由承包方全部承担。*、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如对所承包鱼池进行清淤改造必须经发包方及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承包方不允许将鱼池土方外运或卖土,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并终止承包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成交方缴纳鱼池最后*年承包费作为承包保证金,村集体收取最后*年承包费时将承包保证金转为承包费。**、承包期内,承包方必须缴纳环境保证金和禁烧保证金各****元。承包期满后,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未在所承包地内发生焚烧秸杆事件,则退回保证金。在承包期间,承包方如每发生*次焚烧秸杆扣除****元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时由承包方在**日内补齐,否则此合同自动终止,承包方承担*切损失,承包方补齐保证金后未再次发生焚烧秸杆事件,则退回保证金。承包方养殖水产品时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在养殖鱼虾时所使用的鱼或虾药包装、饲料包装等废弃物必须回收,不许丢弃在鱼池附近。承包期满后,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未在所承包地内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则退回保证金。在承包期间,承包方每发现*次环境污染扣除****元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时由承包方在**日内补齐,否则此合同自动终止,承包方承担*切损失,承包方补齐保证金后未再次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则退回保证金。**、承包期内承包方必须缴纳鱼池原貌保证金*万元,在承包期满后保持*个鱼池不得分割,经村委会验收合格后退还鱼池原貌保证金。**、承包期满后,承包方未清除所承包的鱼池存有鱼、虾等养殖品种及地上物视为自动放弃,归发包方无偿所有。**、承包亩数以实际挂牌亩数为准,参加竞价视为同意该条款。**、承包费每年交纳*次,承包方在每年**月**日前交清下*年度承包费。**、竞价保证金*万元。**、村委会收取文书费***元/份。**、承包期内如遇村委会用土,承包方无条件配合,不得以所养殖的水产品病害为由进行赔偿.**、在承包期内因村内、外路面积水流入鱼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村庄与鱼池距离较近,因村庄环境问题造成鱼池各种损失与发包方无关。 |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村内外人员或法人 | ||
| 转出用途 | 水产养殖 |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 阶梯价 | ** | ||
| 挂牌期 | * | ||
| 价款划入账号 | ************************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
| 发布区域 | 黄花淀 | ||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黄花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 联系地址 | |||
| 转出方式 | 发包 |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 项目名称 | 宝坻区尔王庄镇黄花淀**.*亩鱼池经营权 | ||
| 挂牌价格 | ****.***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保水水源,提供现有电源使用。水费、电费等其它费用由承包方负责缴纳。*、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在使用变压器时,如有损坏或丢失,由承包费负责维修或赔偿。*、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在所承包的鱼池和土地范围内如发生人身事故或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所承包的鱼池和土地范围被政府部门依法征收、占用(如电力、公路、高铁、水利、燃气、电信等部门、公司)时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各项补偿款由各权利人按照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及区政府、镇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剩余鱼池和土地面积承包方按原合同条款可继续承包并签订亩数变更协议或终止原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为提高所承包的鱼池生产能力而进行设施改建,应征得发包方同意,并将方案报经镇、区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如承包方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而进行设施改建,此合同自动解除,由此造成的*切相关损失由承包方全部承担,并转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所承包的鱼池内如遇相关部门人员(如电力、公路、高铁、水利、燃气、电信等部门、公司)进入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现场施工时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在施工过程中如对承包方的地上物造成损失按相关标准补偿。如承包方不同意相关部门施工人员进入所承包的鱼池进行施工,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此合同自动解除,由此造成的*切相关损失由承包方全部承担。*、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许在所承包的鱼池内搞设施农业等项目。如违反此项规定,此合同自动解除,由此造成的*切相关损失由承包方全部承担。*、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如对所承包鱼池进行清淤改造必须经发包方及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承包方不允许将鱼池土方外运或卖土,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并终止承包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成交方缴纳鱼池最后*年承包费作为承包保证金,村集体收取最后*年承包费时将承包保证金转为承包费。**、承包期内,承包方必须缴纳环境保证金和禁烧保证金各****元。承包期满后,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未在所承包地内发生焚烧秸杆事件,则退回保证金。在承包期间,承包方如每发生*次焚烧秸杆扣除****元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时由承包方在**日内补齐,否则此合同自动终止,承包方承担*切损失,承包方补齐保证金后未再次发生焚烧秸杆事件,则退回保证金。承包方养殖水产品时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在养殖鱼虾时所使用的鱼或虾药包装、饲料包装等废弃物必须回收,不许丢弃在鱼池附近。承包期满后,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未在所承包地内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则退回保证金。在承包期间,承包方每发现*次环境污染扣除****元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时由承包方在**日内补齐,否则此合同自动终止,承包方承担*切损失,承包方补齐保证金后未再次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则退回保证金。**、承包期内承包方必须缴纳鱼池原貌保证金*万元,在承包期满后保持*个鱼池不得分割,经村委会验收合格后退还鱼池原貌保证金。**、承包期满后,承包方未清除所承包的鱼池存有鱼、虾等养殖品种及地上物视为自动放弃,归发包方无偿所有。**、承包亩数以实际挂牌亩数为准,参加竞价视为同意该条款。**、承包费每年交纳*次,承包方在每年**月**日前交清下*年度承包费。**、竞价保证金*万元。**、村委会收取文书费***元/份。**、承包期内如遇村委会用土,承包方无条件配合,不得以所养殖的水产品病害为由进行赔偿.**、在承包期内因村内、外路面积水流入鱼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村庄与鱼池距离较近,因村庄环境问题造成鱼池各种损失与发包方无关。 |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村内外人员或法人 | ||
| 转出用途 | 水产养殖 |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 阶梯价 | ** | ||
| 挂牌期 | * | ||
| 价款划入账号 | ************************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