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区域 | 杨家铺村 | ||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宝坻区*门城镇杨家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 联系地址 | *门城镇杨家铺村 | ||
| 转出方式 | 发包 |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 项目名称 | 宝坻区*门城镇杨家铺村**亩鱼池经营权 | ||
| 挂牌价格 | *****.***元/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发包方将村鱼池发包给承包方经营管理,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对承包鱼池的管理使用。承包方如需对鱼池施工,须事先向发包方申报整理实施方案,经发包方的书面同意后,并在发包方监督下施工。 *、在合同期内,只允许搞水产养殖,不准取土卖土,不准有对承包时鱼池现状有破坏的施工,承包期满后按承包时原貌归还发包方。否则,合同自动终止,收回鱼池不退承包费和押金,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合同期内,承包方不准建永久性的建筑、养鱼必须护坡、鱼池*亩台面不准植树、不准卖土等破坏鱼池及堤埝的行为,*经发现,合同自动终止,收回鱼池不退承包费和押金,并有权另行发包,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河防相关部门规划河道征用等,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归还被征鱼池。征用方对鱼池当年的损失如有补偿,补偿费归承包方所有,征地补偿费归发包方。发包方只退回承包方承包期内所被征鱼池未到期部分的承包费(按日计算不计息),因鱼池征用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对河道施工,承包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施工方施工,不得阻扰。如施工方对鱼池当年经营损失有补偿,补偿归承包方。如无补偿,因施工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不退承包费,不延长鱼池承包年限。 *、在合同期内,如遇村庄规划坑塘养护和治理以及周边环境清理等工程,承包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施工方施工,不得阻扰。因施工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不退承包费,不延长鱼池承包年限。坑塘治理期间不得干涉施工,否则发包方有权收回所发包鱼池终止合同。 *、在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延长承包年限。 *、在合同期内,发包方不负责提供电源、水源。 *、在合同期内,如上级部门收取水费,由承包方承担。 **、在合同期内,如造成人身伤亡等事故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台同期内,鱼池*周的新旧沟渠属村集体所有,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否则,合同自动终止,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合同期内,鱼池内的所有设施设备、水、电均由承包方自行解决,费用全部由承包方自己承担。鱼池内问题和与周边所发生的纠纷,全部由承包方解决。发包方不负责协调、解决,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期满承包方必须将承包鱼池按经营时的现状交付发包方,不许再动,且*并将鱼池内的配套设施及建筑拆除,否则发包方有权处理设施和建筑,造成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并有权另行发包。承包期满后经村监督委员会验收合格后退还押金。 **、交易保证金*****元包括承包底价*****元,鱼池违约押金*****元。 **、交易亩数以挂牌数为准。 **、发包过程中产生的*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 ||
| 受让方条件 | 对社会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开发包 | ||
| 转出用途 | 渔业 |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信息发布终结 |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 阶梯价 | **** | ||
| 挂牌期 | * | ||
| 价款划入账号 | |||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