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阿尔泰兴安有限责任公司(境外公司,音译)是在蒙古国注册成立的中国企业投资的全资子公司。阿尔泰兴安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位于蒙古国科布多省阿尔泰苏木 **-****** 号勘探探矿权和位于蒙古国科布多省乌音其苏木**-******号勘探探矿权享有处分权。阿尔泰兴安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公司)办理上述* 宗探矿权转让征集受让方相关事宜。 *、根据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及转让方提供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显示:蒙古公司拟转让矿权为两个探矿权,分别是蒙古国科布多省阿尔泰苏木宝敦其铜多金属矿(许可证号:**-******:勘查面积:约**平方公里)、蒙古国科布多省乌音其苏木阿勒特稀有、稀土矿(许可证号:**-******勘查面积:约**平方公里),两个探矿权有效期限均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年须年检*次,截止法律意见书出具时正在办理****年至****年期间的年检手续),发证机关均为蒙古国矿产能源部。评估报告显示:经多次延续后探矿权有效期限****年*月*日至 ****年*月*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相关延期事宜,详见转让方提供的说明文件并与转让方进行确认。转让方所持本次矿权转让已经转让方上级主管单位批准,转让方已充分考虑了境内、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所转让矿权权属清晰,仅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征集受让方。 *、法律意见书显示:受让方必须具备蒙古国矿业法规定的从事探矿活动的资质条件。这包括技术资质,如拥有合格的地质勘探技术人员:资金资质,要有足够的资金来承担探矿活动的成本,包括勘探设备的购置、人员工资等以及环保资质,能够按照蒙古国环境法规的要求开展探矿活动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受让方还需要符合蒙古国关于外资企业或本国企业的相关规定。如果受让方为蒙古国外资企业,需遵循蒙古国外资准入的相关规定,如在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方面的要求如果是蒙古国企业,则需满足蒙古国企业的注册和运营规范。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并遵循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受让方是否具备蒙古国矿业法规定的从事探矿活动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蒙古国关于外资企业或其本国企业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及矿权权属变更等相关事宜,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配合。 *、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规定,若意向受让方拟受让标的需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审查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转让标的的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特定条件不作审核,中心出具的任何文件均不表示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受让的特定条件,并且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必然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的审查。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承担报名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标的图片仅供参考,公告信息、数据等摘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或蒙古文字译本,中心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 宗矿权均已完成普查总结,矿区总体交通比较方便,矿区拐点坐标及其他相关信息等详见评估报告等资料。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中心或转让方处查阅评估报告等资料(资料仅限在指定场所查阅和记录,不得复制、拍照、录像、扫描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签订保密承诺后,可查阅)。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通过*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标的企业属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须自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的相关政府部门探矿权交易的相关审批、备案、变更等手续,转让方仅给予必要的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无法通过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出现上述视为违约情形或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本次标的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