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招标公告 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5-04-11
关键词
海南省   修订版,家庭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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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南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索引号:********-*/****-*****分  类:科技、教育发文机关:儋州市教育局成文日期:****年**月**日文 号:发布日期:****年**月**日时效性:

海南省教育厅

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琼教规〔****〕*号

海南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县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工会、残联,*沙市社会工作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厅直属中学:

         ****年**月**日

  抄送:有关高校附属中学。

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章  总  则

第*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工作流程,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章  认定等级与依据

第*条  特殊困难等级的认定。

*.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包括稳定脱贫、相对稳定脱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普通高中阶段稳定脱贫家庭学生按第*条进行认定。

*.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有下列情况之*者,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

*.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的。

第*条  对于不符合“特殊困难”等级条件的学生,其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刚性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倍的认定为“*般困难”等级。

*.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财产净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等。

(*)家庭年刚性支出情况。本办法中所称家庭年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个月内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护理费用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属于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员,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护理费列入刚性支出范围。

*.残疾康复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医疗康复、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费用扣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后的自负费用,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

*.租赁住房费用支出。是指维持基本居住条件、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依据租赁合同据实认定(享受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除外)。

*.因灾农业成本支出。是指以种植养殖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因自然灾害、价格剧烈波动造成的收益损失,相关损失由个人作书面说明并经村委会核实,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

**.因赡养抚养扶养产生的必需支出。包含赡养费(不含转移性支出部分)、抚养费、扶养费,是指用于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费用支出,依据实际分担的费用据实认定。

第*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条  各市县(区)教育、财政、农业农村、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工会、残联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建立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与农业农村、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工会、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确保“特殊困难”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答复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复议请求。

第**条  各普通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条  各级认定机构职责、人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等信息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章  认定程序

第**条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要及时提交《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对不按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超时提交申请的,学校可以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部署。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要组织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学生资助工作会议,安排专人对班主任、辅导员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业务培训。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收支情况的支撑材料。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负责调查了解学生家庭情况,核实学生(监护人)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学校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对学生(监护人)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对象和困难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咨询、投诉方式,畅通反馈渠道。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身份证号码、学籍号、银行卡号等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学校应及时回应师生、家长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对于师生、家长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调查核实需要调整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章  管理与监督

第**条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确保信息安全。

第***条  学生(监护人)申请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及时、如实按相关要求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如发现并核实学生(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条  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重新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下达有关学生资助项目指标的重要依据。学校应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指标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合理确定学生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和等级。

第*章  附  则

第***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海南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规〔****〕*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院校)

*.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

*

海南省**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学籍号码

就读学校名称

年级

班级

或专业

户籍

所在省

户籍所在市县

户籍详细地址

家庭经济困难主要原因

家庭经济困难次要原因

困难等级

*

*

*

*

*

*

*

*

*

**

说明:*.“家庭经济困难主要原因”和“家庭经济困难次要原因”栏可填写“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人口、特困救助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至*级残疾军人子女、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因自然灾害致困、因突发意外致困、因病致困、因负担较重致困、因低收入致困、其他原因”中的*项。

*

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高等院校)

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 学籍号_______________

院(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籍贯

     省     市     县(区)

身份证号码

学生手机号码

通讯地址

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市_______县(区)_________镇(街道)

________村(居委会)________庄(小区)________(门牌号)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

家庭成员数

家长手机号码

与学生

关系

姓  名

年龄

工作(学习)单位

职务

职称

个人年

收入(元)

家庭收入情况

家庭年收入,即在申请之日前**个月的全部收入总额          元。

其中:工资性收入          元、经营性净收入          元、财产净收入          元、

转移性净收入          元。

家庭支出情况

家庭年刚性支出,即在申请之日前**个月的全部刚性支出总额          元。

其中,医疗费支出          元、护理费用支出          元、教育费用支出          元、残疾康复费用支出          元、偿还债务支出          元、租赁住房费用支出          元、就业成本支出          元、因灾农业成本支出          元、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           元、因赡养抚养扶养产生的必需支出          元、赔偿支出          元。

可支配收入

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刚性支出后,家庭可支配收入共         元。

个人承诺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

班级

评议

小组意见

要具体说明导致家庭困难的原因:

      

评议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认定

工作小组

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调整为:__________。

认定工作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认定工作组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认定工作组意见。

□不同意,调整为:______________。

资助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同意。

□不同意。

                                     (加盖公章)

填表说明: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本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学生(监护人)要如实填写,并对填写内容真实性负责。有方框选项的,在同意事项方框内打*。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展困难认定过程中不得要求学生(监护人)到居委会等部门开具困难证明。

      

*

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幼儿园、中小学校)

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 学籍号_______________

学生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籍贯

     省     市     县(区)

身份证号码

学生手机号码

通讯地址

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市_______县(区)_________镇(街道)

________村(居委会)________庄(小区)________(门牌号)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

家庭成员数

家长手机号码

与学生

关系

姓  名

年龄

工作(学习)单位

职务

职称

个人年

收入(元)

家庭收入情况

家庭年收入,即在申请之日起前**个月的全部收入总额          元。

其中:工资性收入          元、经营性净收入          元、财产净收入          元、

转移性净收入          元。

家庭支出情况

家庭年刚性支出,即在申请之日起前**个月的全部刚性支出总额          元。

其中,医疗费支出          元、护理费用支出          元、教育费用支出          元、残疾康复费用支出          元、偿还债务支出          元、租赁住房费用支出          元、就业成本支出          元、因灾农业成本支出          元、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           元、因赡养抚养扶养产生的必需支出          元、赔偿支出          元。

可支配收入

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刚性支出后,家庭可支配收入         元。

个人承诺

承诺人(学前、义务、普通高中的学生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承诺)签名:

年    月    日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

班级

评议

小组

意见

要具体说明导致家庭困难的原因:

      

评议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认定

工作

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调整为:__________。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同意。

□不同意。

                                                        (加盖公章)

填表说明: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本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学生(监护人)要如实填写,并对填写内容真实性负责。有方框选项的,在同意事项方框内打*。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展困难认定过程中不得要求学生(监护人)到居委会等部门开具困难证明。

    

*

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

*级指标

*级指标

*级指标

指标说明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人数

合计

**岁及以上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现役义务兵;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人员;与家庭失去联系*年以上(含*年)的人员,失联情况可结合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和邻里访问情况认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

**—**岁

*—**岁

*—*岁

家庭年收入

工资性收入

财政供养人员实发工资(包括绩效、奖金)

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有劳动合同或能证明有明确收入的按实际收入核算;无法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工资参照务工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认定,*般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不愿就业或从事劳动的,其收入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家中有失能、部分失能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以及有怀孕、哺乳(*周岁以下)、*周岁以下除主要监护人外无其他人看护的婴幼儿等特殊情形的,主要监护人(*名)按实际收入确定,确属在家监护不就业的可不计算劳动收入。

受雇于单位或个人所得

自由职业所得

兼职所得

*星劳动所得

经营净收入

个体经商所得

经营净收入。包含个体经商所得、种植业所得、养殖业所得、捕捞业所得,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能按实际产量和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

种植业所得

养殖业所得

捕捞业所得

财产净收入

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所得

财产净收入。包含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所得、出租房屋所得、自然资源回报所得、金融资产所得,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按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提供相关合同或者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收益的,按照当地相同条件的市场价格确定。

出租房屋所得

自然资源回报所得

金融资产所得

转移性净收入

离退休金

转移性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离退休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失业保险金

遗属补助金

经常性捐赠

赔偿

家庭年收入

家庭年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申请之日起前**个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

家庭年支出

刚性支出

医疗费用支出

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医疗兜底以及社会捐赠支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门(急)诊、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自费费用以及超出相关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按照有关规定,车祸(由责任方给予赔偿的)、吸毒、自残、医疗美容、打架斗殴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护理费用支出

护理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属于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员,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护理费列入刚性支出范围。护理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教育费用支出

教育费用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接受教育产生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课本等学习用品费,不包括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已计入基本生活支出,此处不重复计算)。出国留学、课外补习、校外租房、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等非基本费用不列入范围。

残疾康复费用支出

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医疗康复、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费用扣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后的自负费用,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

偿还债务支出

偿还债务支出。是指家庭因偿还刚性需求首套房贷款、用于购买生产机械和运输车辆的贷款、用于种植养殖和生产经营的贷款,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用于购买非运输车辆的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租赁住房费用支出

租赁住房费用支出。是指维持基本居住条件、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每月每户租赁住房费用超过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按月城市低保标准认定,低于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据实认定(享受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除外)。

就业成本支出

就业成本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业的,按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的**%扣减就业成本。

因灾农业成本支出

因灾农业成本支出。是指以种植养殖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因自然灾害、价格剧烈波动造成的收益损失,相关损失由个人作书面说明并经村委会核实,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

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

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恢复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因赡养抚养扶养产生的必需支出

因赡养抚养扶养产生的必需支出。包含赡养费(不含转移性支出部分)、抚养费、扶养费,是指用于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费用支出,依据实际分担的费用据实认定。

赔偿支出

赔偿支出。是指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行为不当,给别人或集体造成损失而给予的赔偿,依据有关协议据实认定。

“*般困难”学生认定

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刚性支出后,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月)×**个月×*.*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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