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方名称 | 湖北*江航天红阳机电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阳董决[****]*号 |
| 批准单位名称 | 湖北*江航天红阳机电有限公司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京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次性原额无息返还。*、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移交时的现状进行转让,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如发生意向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退还标的资产或拒绝支付增值税款等情形的,即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扣除违约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本方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项目涉及的有关文件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公告的全部内容并承担全部风险,同意按标的资产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受让,知晓并认可转让方不负责标的资产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对标的资产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切责任与风险。如发生意向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退还标的资产或拒绝支付增值税款等情形的,即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扣除违约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本方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承诺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标的资产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本次标的资产无法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本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的违约金。(*)本方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成交金额的*%)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本方须在标的资产移交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工作,权属变更事宜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需向北交所支付成交金额*%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踏勘安排 |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信息公告期间对标的资产进行踏勘,并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踏勘报名时间:项目公告期间的工作日。*、踏勘预约申请联系人及电话:谢春茹,***********。*、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现场踏勘的规定,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组织。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本次拟交易资产包的原持有方为湖北*江红阳特材科技有限公司,已被转让方湖北*江航天红阳机电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并于****年**月**日完成税务注销,现所有权归属于湖北*江航天红阳机电有限公司。*、账面记录商标*项,包含*个商标,其中*个商标已失效,清单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未考虑*项尚处于实质审核阶段发明专利最终是否可以取得授权的风险,未考虑后期专利名称更新和延期产生的相关费用。*、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专利中有**个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出具日前已失效,清单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摩托艇和无人艇相关设备模具资产评估报告中包含*辆报废公车,不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内。*、转让底价为含增值税价格,无形资产增值税率*%,其他资产增值税率**%。*、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时(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形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或所需要交纳的相关税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京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