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金贵镇团结路以东金瑞名邸二期14号楼104号房转让项目
招标公告 贺兰县金贵镇团结路以东金瑞名邸二期14号楼104号房转让项目
更新时间 2026-01-09
关键词
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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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金贵镇团结路以东金瑞名邸*期**号楼***号房转让项目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贺兰县金贵镇团结路以东金瑞名邸*期**号楼***号房转让项目
资产类别房产
转让方名称宁夏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意向受让方应于项目挂牌截止日**:**前向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交纳保证金。 *、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标的瑕疵及使用现状不影响交易及价格。 *、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到达现场勘查标的,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不参与竞价、退回标的资产、阻止交易协议签订、拒付价款及服务费、拒绝后续过户移交以及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否则将视为违约,并扣除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与本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法规及政策要求,如因自身不符合有关法规或政策而造成不良后果,则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风险、费用和损失。 *、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申请资料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资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的*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于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次性将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受让标的房产后,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开始与转让方办理标的房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交接手续,双方开始办理标的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承诺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最终受让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与转让方办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以及资产交接手续,转让方承诺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程序和政策法规,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挂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按照税法和地方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各自应缴部分,除税费外产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资产过户完毕后,最终受让方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处理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及其他未尽事宜,以转让方规定或解释为准。 **、本项目标的房产,若处于出租期内的,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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