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诏安县城市规划建设的要求,因南雅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诏安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南雅园棚户区项目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项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就该项目实施房屋征收作如下决定:
*、征收范围:县百货大楼东侧、中山路南侧、南环城路北侧、规划道路西侧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房屋征收单位:诏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诏安县南诏镇人民政府。
*、项目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日。
*、签约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被征收人应与房屋征收及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完成搬迁。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和*。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诏安县南雅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实施方案(修改稿)》
*.关于对《诏安县南雅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实施方案(修改稿)》的解释
诏安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
诏安县南雅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
征收实施方案(修改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漳政综〔****〕**号)等文件精神规定,依照《诏安县城市总体规划》、《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城区****-****年度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诏政综〔****〕**号),结合南雅园棚户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章 基本规定
第*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只适用于诏安县南雅园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国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
本改造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征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条 改造范围
南雅园棚户区。具体范围以本片区红线图为准。
第*条 征收人及征收期限
*、征收部门:诏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诏安县南诏镇人民政府
*、征收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条 产权调换安置地点、调换房建设标准和临时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就近集中调换住宅套房(简称调换房)或沿街住宅。调换房地点:就近调换。
*、调换房或沿街住宅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临时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外自行过渡安置。
第*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独立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监察机关监督和审计部门全程审计。
第*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但被征收房屋属于本条第*款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属于本条第*款规定的不能实行产权调换。
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致意见的;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被征收房屋属于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律实行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按已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房的顺序选房。
第*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认定原则
*、被征收人的认定: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的,以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已发生交易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以实际所有人为被征收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的,以实际所有人为被征收人,不得分户或分割转让。
*、土地使用权认定:被征收人持有效的《土地使用证》、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清册用地的证明等),认定为有效权源用地。
*、房屋产权认定:属有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建设许可执照等且已建成)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范围内的房屋,认定有效权源房屋。
*、被征收人所提供的产权证明的地址、*至范围必须与被征收的房地产现状相符。
第*条 面积计算办法
被征收土地、房屋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实地现状测量计算。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测绘成果之日起*日内申请复核*次,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调换房面积选房时按设计图纸根据有关规定测算,交房时按实测面积结算(两种面积均含公摊建筑面积)。
第*条 产权用途的确认
*、以下情况确认为沿街住宅:
(*)临中山路:第*层沿街住宅部分的进深;第*层进深超过*米但沿街住宅部分不足*米的,按*米计算;第*层进深不足*米的,按第*层进深。
(*)南侨大厦内沿次干道住宅(非临中山路):第*层沿次干道住宅部分的进深;第*层进深超过*米但沿次干道住宅部分不足 *米的,按 *米计算;第*层进深不足*米的,按第*层进深。
(*)*户市场周边第*排:第*层沿市场住宅部分的进深;第*层进深超过*米但沿市场住宅部分不足*米的,按*米计算;第*层进深不足*米的,按第*层进深。
*、除以上情况确认为沿街住宅外,*层超过规定进深部分及*层以上部分均确认为普通住宅。
第*章 补偿安置办法
第*条 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项目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实行分别计价,合并结算,不得分离补偿。
*、个人自建房屋
(*)土地补偿
符合第*条规定情形视为有效权源用地,以该地块按第*条确定的面积计算补偿款,按该地块的评估价(附表*)按*:*.*补偿。
土地补偿金额=相应用途土地面积×相应用途土地补偿单价×*.*,相应用途土地补偿单价按该地块的评估价(附表*)确定。
(*)房屋补偿
房屋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及结构分类按附表*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以*:*.*的比例进行补偿。
(*)附属物及*次装修按附表*的标准补偿。
(*)临时建筑物、简易搭盖按附表*的标准补偿。
*、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
(*)房屋补偿
房屋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按附表*的综合单价(含土地、房屋重置价等综合价值)给予补偿。住宅房配套的柴火间及工具间层高在*.**以上(含)的,可按柴火间、工具间面积的**%折算并入住宅房屋按附表*的标准补偿;层高在*.**以下的,按附属物补偿。
(*)附属物按附表*的标准给予补偿。
*、公建单位拍卖出售的房屋
公建单位拍卖出售的房屋,如拍卖出售合同对房屋或土地权属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按个人自建房的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第**条 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原则上应当为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在改造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其建筑面积和补偿价款应当合并计算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时先折算成货币补偿价(不含奖金、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然后按该补偿价以*:*调换并按统购房均价给予购买(其中****年**月**日前购买南湖*号政府统购房的,统购均价执行每平方米****元左右,此标准之上的楼层加价部分由被征迁户承担;****年*月*日起统购均价按政府统购的实时价格确定)。
*、产权调换方式
(*)临街的被征收房屋(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的住宅房除外)可调换沿街住宅或调换普通住宅。
(*)非临街房屋只可调换住宅。
(*)实行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款与调换房(或沿街住宅)价款对抵互补的方式,即按本方案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款,与产权调换的调换房(或沿街住宅)价款对抵,差额互补。
*、调换房(或沿街住宅)价款
调换房(或沿街住宅)价款=调换房(或沿街住宅)面积×调换单价
注:调换单价按政府提供统购房的统购价。
*、选房办法
(*)被征收人签订棚户区改造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后,按搬迁腾房的顺序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被征收人所选调换房的总价款不得超过补偿价款(不含奖金、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倍,超过部分以市场价结算,并补足差额部分。
第**条 搬迁费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根据附表*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次搬迁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偿费。
第**条 临时安置费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附表*的标准*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对其实际用于调换的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不含剩余可产权调换面积或调换房大于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以下办法另行计发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费补偿:
*、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补偿费计算与发放办法
(*)临时安置补偿费以月为单位计算。
(*)在过渡期限内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人发出统购房交房结算通知之日(满足交房条件且小区配套完成)止;因征收人原因逾期交付调换房,造成过渡期限超过**个月的,逾期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倍标准计算。
(*)在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时,预发**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实际过渡期不足**个月的按**个月发放,超**个月的部分在办理交房手续时按实际发生时间结算。
(*)征收人发出书面交房结算通知后,征收人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
第**条 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造成持续经营的沿街住宅停业,按可出租面积每月**元/㎡*次给予**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章 奖励和优惠补助办法
第**条 奖励办法
按期签约搬迁腾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棚户区改造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房的,对其被征收完全产权土地及房屋给予奖励,奖金在签订补偿协议时直接计入总补偿款中,具体如下: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天内(含**天)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搬迁腾房并交房(地)完成的,房屋奖励***元/**,土地奖励****元/**。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起第**天至**天内(含**天)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搬迁腾房并交房(地)完成的,房屋奖励***元/**,土地奖励***元/**。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起第**天至***天内(含***天)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搬迁腾房并交房(地)完成的,房屋奖励***元/**,土地奖励***元/**。
第**条 优惠补助
*、特殊群体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房的:*、年龄 **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次性补助****元;*、残疾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次性领取补助费:*级****元、*级***元、*级***元、*级***元;*、烈属可凭烈属证每户*次性给予****元补助;*、*保户根据政策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置。
*、被征收人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按政策有关规定享受优先配租、配售。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棚户区改造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房的,办理所调换新产权的产权证时,免予收取相关费用。
第*章 搬迁和财务结算办法
第**条 搬迁时间和方式
被征收人应在棚户区改造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自行完成搬迁腾房并移交给征收人,征收人验收后签发《搬迁腾房验收证》,选择产权调换的加签发《选房顺序号》作为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房的凭证。
第**条 财务结算
*、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同时办理《搬迁腾房验收证》。
*、选择产权调换
(*)选房结算
被征收人持《选房顺序号》按规定的时间进行选房,并按通知的时间与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和调换房(或沿街住宅)价款,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
*.被征收人应将改造补偿款全额转为调换房购房预交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可领取)。
*.改造补偿款超过调换房购房款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在签订《调换房产权调换协议书》后*次性领回。
*.改造补偿款少于调换房价款的应当补交差额款(若因被征收人原因导致无法贷款的,须现金结算),结欠款项在征收人通知交房前全部交清或办理按揭手续。
被征收人选房后必须在征收人通知结算**日内与征收人办理结算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产权调换,按本方案的补偿标准转为货币补偿。预交的调换房价款不计利息。
(*)竣工交房结算
调换房竣工后被征收人必须在征收人通知规定时限办理交房手续并结清调换房价款,否则征收人不再保留被征收人所选择的调换房,其被征收的房产按本方案的补偿标准转为货币补偿。
第*章 其他规定
第**条 违规建设的房屋处理办法。
*、批建手续不完整的房屋
公布实施前建成且为常规结构的被征收房屋,其用地权属为完全产权但房屋批建手续不完整,若被征收人能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参照完全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利用天井、露台、阳台、屋顶、围墙搭建的房屋*律按临时建筑物的标准补偿。
*、无批建手续的违法建筑
棚户区改造公告公布之日前建成且为常规结构的被征收房屋,其用地权属为非完全产权的,原则上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能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可参照完全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扣除办理建房手续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偿。
*、棚户区改造公告公布之日前违规建设的常规结构外房屋按本方案临时建筑物的标准补偿。
*、以上*种情形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拒绝签约或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棚户区改造公告公布之日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条 个人自建房屋面梯间檐口高度*.*~*.*米(不含*.*米)的,按**%计算建筑面积并入相应结构;小于*.*米、大于*.*米的按**%计算建筑面积并入相应结构;小于*.*米的*律按附属物计算。
第***条 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的,阁楼最低*侧层高在*.*米以下*.*米以上的按***元/㎡的标准给予补偿,*.*米以下按搁载计算。
第*章 罚 则
第***条 被征收人逾期签约或拒绝搬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不得享受本方案所有奖励和优惠补助。
第***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损坏、哄抢、盗窃财物,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章 附 则
第***条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包括房屋的基础、回填土方、墙体、楼地面、屋盖、楼梯、屋面栏杆、给排水、化粪池、电气管线等主体工程和墙面天棚抹灰、涂料、地板砖、楼梯扶手、杉木门窗、屋面防水、隔热、卫生洁具、灯具等普通装修项目。
第***条 被征收人应在丈量、协商时向征收人提供以下资料:
*、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簿复印件;
*、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属来源证件;
*、城建部门管理凭证;
*、营业场所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需迁移的水、电、有线电视及宽带用户凭证;
*、与改造补偿安置其它有关的材料、凭证。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提交原件供征收人核对。
第***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被征收房屋的完整性,及时办理腾房交接手续,已补偿的建筑材料及附属物归征收人所有,不得拆除。
第***条 被征收人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在征收前的应交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交清。
第***条 被征收人对本方案确定的被征收房屋或统购房价款有异议的,可于接到按本方案确定的补偿结论之日起**日之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或统购房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征收当事人认可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安置。
第**条 租赁纠纷未解决、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权属不清的房地产,征收人可就被征收房地产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手续。
第***条 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和被征收人为侨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条 调换房规划的营业性用房、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位属国有资产,由县政府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条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年;如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再适时调整。
第***条 本方案由诏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土地评估价格表
*.个人自建房屋重置价格表
*.被征收房屋装修分类表
*.附属物及*次装修、树木补偿价格表
*.临时建筑物补偿价格表
*.集资房、商品房、房改房综合补偿价格表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表
附表*
土地评估价
区位及用途 | 土地性质 | 单位 | 单价(元/**) |
住宅 | 出让 | ** | **** |
划拔 | ** | **** | |
临中山路住宅 | 出让 | ** | ***** |
划拔 | ** | ***** | |
临南侨大厦内次干道住宅 | 出让 | ** | ***** |
划拔 | ** | ***** | |
*户市场周边住宅 | 出让 | ** | ***** |
划拔 | ** | **** | |
附表*
个人自建房屋重置价格表
单位:元/㎡
结构质式 | 房屋重置价格 | 成新率取定值 | ||||
*类 | *类 | *类 | *类 | *类 |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 | **** | **** | **** | **** | 建造**年以内(含**年)***%; **-**年(含**年)**%; **年以上**%。 |
混合结构 | **** | **** | **** | **** | **** | |
石(砖)木结构 | **** | **** | **** | |||
备注:*、以上补偿价格包含建筑物、*次装修。 *、结构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结构。 *、被征收房屋装修分类详见附表* *、层高*米(含)以上的,按本表所示价格的*.*倍计算。 |
附表*
被征收房屋装修分类表
结构 | 类别 | 主要特征 |
框架结构 | *类 |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涂料;地板为石板材、高级地砖(*******及以上)、木地板;内墙面为高中级粉刷、高级涂料、木质墙裙;天棚为木吊顶或高级贴板、*周贴角线、带灯座;实木门(入户门为双层防盗门或不锈钢门,铝合金窗;梯石材面层,实木(红木)扶手;厨房、卫生间石板材或防滑地砖地板,全磁砖墙面,有吊顶;卫生洁具、电气设备齐全。 |
*类 |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涂料;地板为地砖(*******及以上)或彩色水磨;内墙面为涂料、磁砖墙裙;天棚为涂料;铝合金窗;梯石材面层,不锈钢扶手;厨房、卫生间防滑地砖地板,局部磁砖墙面;卫生洁具、电气设备齐全。 | |
*类 | 外墙面局部条砖贴面、水泥砂浆粉刷或机砖勾缝;地板为普通地砖;天棚及内墙面为普通粉刷;门窗齐全;梯磁砖面层,不锈钢扶手;厨房、卫生间防滑地砖地板,墙面普通粉刷;卫生洁具、电气设备齐全。 | |
*类 | 外墙面无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天棚及内墙面为普通粉刷(无涂料);门窗齐全;梯水泥砂浆面层,钢管扶手;厨房、卫生间水泥砂浆地面,墙面普通粉刷;卫生洁具、电气设备齐全。 | |
*类 | 只完成主体工程并填充内外墙,门窗不全,卫生洁具、电气设备不齐全。 | |
混合结构 | *类 |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涂料;地板为石板材、高级地砖(*******及以上)、木地板;内墙面为高中级粉刷、高级涂料、木质墙裙;天棚为木吊顶或高级贴板、*周贴角线、带灯座;实木门(入户门为双层防盗门或不锈钢门,铝合金窗;梯石材面层,实木(红木)扶手;厨房、卫生间石板材或防滑地砖地板,全磁砖墙面,有吊顶;卫生洁具、电气设备齐全。 |
*类 |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涂料;地板为地砖(*******及以上)或彩色水磨;内墙面为涂料、磁砖墙裙;天棚为涂料;铝合金窗;梯石材面层,不锈钢扶手;厨房、卫生间防滑地砖地板,局部磁砖墙面;卫生洁具、电气设备齐全。 | |
*类 | 外墙面局部条砖贴面、水泥砂浆粉刷或机砖勾缝;地板为普通地砖;天棚及内墙面为普通粉刷;门窗齐全;梯磁砖面层,不锈钢扶手;厨房、卫生间防滑地砖地板,墙面普通粉刷;卫生洁具、电气设备齐全。 | |
*类 | 外墙面无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天棚及内墙面为普通粉刷(无涂料);门窗齐全;梯水泥砂浆面层,钢管扶手;厨房、卫生间水泥砂浆地面,墙面普通粉刷;卫生洁具、电气设备齐全。 | |
*类 | 只完成主体工程、内外墙,门窗不全,卫生洁具、电气设备不齐全。 | |
石(砖)木结构 | *类 | 外墙面条砖贴面、清水砖或涂料;地板为普通地砖、木地板;内墙面为涂料;天棚为吊顶;铝合金窗;厨房、卫生间防滑地砖地板或水泥地面,局部磁砖墙面,吊顶;卫生洁具、电气设备齐全。 |
*类 | 外墙面局部条砖贴面、水泥砂浆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内墙面无粉刷;门窗齐全,水泥具备。 | |
*类 | 只完成土建工程,门窗不全,内外墙面无粉刷、打底。 | |
备注 | *.主要特征中有两项及以上条件不具备的,套用类别下调*档。 *.套用*类的房屋,不再计装修补差。 |
附表*
附属物及*次装修、树木补偿价格表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 *.*米以下的工具间及柴火间 | 框架或混合结构 | *** | ||
* | 天井、地面 | 水泥地面 | ** | ** | |
* | 加工石材地面 | ** | *** | ||
* | 卵石地面 | ** | ** | ||
* | 花台、花池 | 外贴磁砖 | * | *** | |
* | 围墙 | 砖、石砌围墙***墙 | ** | *** | 含基础、抹灰,面积以地面起计算 |
* | 砖、石砌围墙***墙 | ** | *** | ||
* | 砖、石砌围墙***墙 | ** | *** | ||
* | 夯土围墙 | ** | *** | ||
** | 纯地基砌体 | 以砌体工程量计算 | ** | *** | 指未建房基础 |
** | 铁门 | 外围墙铁门 | ** | *** | 其他铁门不补 |
** | 不锈钢门 | 包含门框(型号***) | ** | **** | 按洞口面积 |
** | 防盗钢门(入户门) | 双层 | 付 | *** | 补差 |
** | 围墙铁花大门 | 有衬铁板 | ** | *** | 密封式 |
** | 围墙铁花大门 | 无衬铁板 | ** | *** | 通透式 |
** | 铝合金卷帘门 | ** | ** | 补差 | |
** | 卷帘门电动机 | 台 | **** | ||
** | 卫生间门 | 不锈钢(含门框) | 个 | *** | |
** | 卫生间门 | 铝合金 | 个 | *** | |
** | 烤漆封板铁门 | 成品安装 | 个 | ***~*** | 补差 |
** | 沿街住宅不锈钢框钢化玻璃门 | ** | *** | 补差 | |
** | 沿街住宅不锈钢框玻璃窗 | ** | *** | 补差 | |
** | 铝合金门窗 | ** | *** | 补差 | |
** | 铝合金纱窗门 | ** | ** | ||
** | 其他纱窗门 | ** | ** | ||
** | 木作门套 | 个 | *** | ||
** | 窗帘盒 | * | ** | ||
** | 木作窗套 | 个 | *** | ||
** | 水磨石地面 | ** | ** | 补差 | |
** | 水泥花砖地面 | ** | ** | 补差 | |
** | 缸砖地面 | ** | ** | 补差 | |
** | 石板材地面 | ** | ** | 补差 | |
** | 高档玻化地板砖 | **×** | ** | ** | 补差 |
** | **×** | ** | ** | 补差 | |
** | ***×***及以上 | ** | *** | 补差 | |
** | 强化木地板 | ** | ** | 补差 | |
** | 墙面磁贴 | 内外墙贴面 | ** | ** | 补差 |
** | 乳胶漆、水泥漆 | ** | ** | ||
** | 石膏条 | * | * | ||
** | 墙纸 | ** | ** | 补差 | |
** | 木作墙裙 | ** | ** | 补差 | |
** | 吸顶灯 | 盏 | ** | ||
** | 壁灯 | 盏 | ** | ||
** | 天棚塑料扣板 | ** | ** | ||
** | 铝塑板吊顶 | ** | *** | ||
** | 硅酸钙板面层油漆吊顶 | ** | ** | ||
** | 木纹面板、有机板、玻璃板吊顶 | ** | ** | ||
** | 集成铝板吊顶 | ** | *** | ||
** | 铝合金隔墙 | ** | *** | 补差 | |
** | 隔墙衣柜 | ** | *** | 补差 | |
** | 土灶 | 户 | ***-*** | 不含液化气具 | |
** | 高档石板材整体橱柜 | 含橱门 | * | *** | |
** | 石板材灶台 | * | *** | ||
** | 马桶 | 抽水瓷器 | 个 | *** | |
** | 小便斗、蹲位 | 瓷器 | 个 | *** | |
** | 浴缸 | 个 | *** | ||
** | 屋面女儿墙 | 含内外抹灰 | ** | *** | 墙厚***以上 |
** | 琉璃瓦 | 含瓦脊、瓦针 | ** | *** | |
** | 曲瓦 | ** | *** | ||
** | 水井 | 普通水井 | 口 | **** | |
** | 管井 | 手动吸水管井 | 口 | **** | |
** | 水井电动抽水设备 | 套 | *** | ||
** | 闭路电视广播 | 户 | *** | ||
** | 电话迁移 | 户 | *** | ||
** | 空调迁移 | 台 | *** | ||
** | 钢管防盗网 | ** | *** | ||
** | 不锈钢防盗网 | ** | *** | 型号*** | |
** | 室外简易不锈钢梯带扶手 | * | *** | ||
** | 室外简易铁梯带扶手 | * | *** | ||
** | 不锈钢楼梯栏杆扶手 | * | *** | 补差 | |
** | 屋面蓄水箱 | 钢筋砼结构 | ** | *** | 有盖 |
** | 不锈钢水箱 | *吨 | 座 | *** | |
** | 不锈钢水箱 | *.*吨 | 座 | **** | |
** | 水表 | 户 | *** | ||
** | 电表 | 户 | *** | ||
** | 宽带 | 户 | ** | 移户费 | |
** | *相电 | *** | 户 | **** | 应提供供电所发票或证明材料 |
** | *相电 | *** | 户 | **** | |
** | *相电 | *** | 户 | **** | |
** | 太阳能 | 管 | *** | ||
** | *星钢筋混凝土 | ** | **** | ||
** | 室外洗衣池 | 个 | *** | ||
** | 搁载 | 杉木、钢木(含板) | ** | *** | |
** | 松杂木(含板板) | ** | ** | ||
** | 简易搁载 | ** | ** | ||
** | 猪舍、厕所等 | ** | *** | ||
** | 蘑菇坪 | ** | *** | 按占地面积计算(含*层以上菇床) | |
** | 果树 | 龙眼、荔枝树冠*米以上 | 株 | *** | |
** | 龙眼、荔枝树冠*米以下,*.*米以上 | 株 | ***-*** | ||
** | 龙眼、荔枝树冠*.*米以下,*.*米以上 | 株 | **-*** | ||
** | 龙眼、荔枝树冠*.*米以下 | 株 | ** | ||
** | 毛竹 | 枞 | *** | ||
** | 桃李树 | 株 | **-*** |
备注:
*.本表中*次装修部分注明补差者用于附表*中条件不具备,套用类别下调时的补差,未标明项目套用相应类似项目或按有关市场价折减计算补偿。
*.表中单价为全新附属物及*次装修补偿单价,实际补偿单价视其建材质量结合成新率按实调整。
*.补偿后的附属物装修材料归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不得自行处理,列入搬迁交房验收范围;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已补偿的,扣回相应的补偿款。
附表*
临时建筑物补偿价格表
单位:元/**
类别 | 说明 | 补偿单价 | |
砖(石)、土木瓦房 | 层高*.*米以下墙体完整,室内外有简易装修,水电门窗齐全能正常使用。 | 外墙***㎜及以下 | *** |
外墙***㎜以上 | *** | ||
砖(石)墙体,石棉瓦或油毡、木板砼屋盖 | 层高*.*米以下墙体完整,室内外有简易装修,水电门窗齐全能正常使用。 | 外墙***㎜及以下 | *** |
外墙***㎜以上 | *** | ||
砖(石)墙体,彩钢屋盖 | 层高*.*米以下墙体、门窗完整,室内外基本装修,槽钢、或工字钢、角钢屋架,水电门窗齐全能正常使用。 | 外墙***㎜及以下 | *** |
外墙***㎜以上 | *** | ||
彩钢工棚 | 镀锌管,槽钢或工字钢、角钢主架。 | *周无围护 | *** |
*周有围护 | *** | ||
石棉瓦、油毡工棚 | 石(木、其它)柱、竹(木)屋架、墙体有围护。 | ***—*** | |
铁皮、石棉瓦车棚 | ***—*** | ||
备注:以上单价包括基础、墙体、屋盖、基本装修等项目的价值。 |
附表*
集资房、商品房、房改房综合补偿价格表
单位:元/**
结构质式 | 综合补偿价格 | ||
成新率***% | 成新率**% | 成新率**% | |
钢筋混泥土框架结构 | ****-**** | ****-**** | ****-**** |
混合结构 | ****-**** | ****-**** | ****-**** |
*、成新率取定值:建造**年以内(含**年)***%;**—**年(含**年)**%;**年以上**%。 *、以上补偿单价含房屋所分摊的土地、房屋重置价等综合价值。 |
附表*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表
项目 | 搬迁费(元/**·次) | 临时安置费 (元/**·月) | ||
住宅 | 营业性用房 | 工厂仓库办公场所 | ** | |
** | ** | ** |
备注:搬迁补助费不足***元/次,按***元计。
*
关于对《诏安县南雅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
征收实施方案(修改稿)》的解释
为更好推进南雅园棚户区改造,结合《诏安县南雅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实施方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容,作出以下解释。
第*章 基本规定
第*条 改造范围
“南雅园棚户区。具体范围以本片区红线图为准。”修改为“南雅园棚户区。具体范围以本片区红线图为准。若整幢建筑物的*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也应将未纳入规划红线的部分*并征收。”
第*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认定原则
新增以下内容:
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原则同意由南诏镇及所在村(社区)共同核实予以确认,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同意宅基地的认定由南诏镇及所在村(社区)共同核实予以确认,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补偿标准按《实施方案》第*条执行。
*、房屋产权认定:“属有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建设许可执照等且已建成)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范围内的房屋,认定有效权源房屋。”新增以下内容:
“完全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的补偿标准即按土地评估出让价执行。
被征收人只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能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可参照完全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持有《土地使用证》,但没有注明土地性质,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能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可参照完全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第*条 面积计算办法
新增以下内容:
针对被征迁户的房屋有效证件内的面积数比实际使用面积大的,在认明实际情况后,按其持有的房屋有效证件内的面积数执行。
第*章 补偿安置办法
第*条 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项目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实行分别计价,合并结算,不得分离补偿。新增以下内容:
公布实施前建成且为常规结构的被征收房屋,其用地权属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若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参照完全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持有该公共部分土地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能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可参照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针对*本土地证有多间房屋的,在征收其中*间房屋时,应在土地证上注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征收情况,并将该土地证返还其他房屋所有者。
只有房屋买卖协议的被征收户,不予认定。
第**条 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原则
(*)“产权调换时先折算成货币补偿价(不含奖金、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然后按该补偿价以*:*调换并按统购房均价给予购买(其中****年**月**日前购买南湖*号政府统购房的,统购均价执行每平方米****元左右,此标准之上的楼层加价部分由被征迁户承担;****年*月*日起统购均价按政府统购的实时价格确定)。”修改为“产权调换时先折算成货币补偿价(不含奖金、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然后按该补偿价以*:*调换并按统购房均价给予购买。”
新增以下内容:
平屿村东侧、南环城路以南诏安县南环城路征迁安置小区*号、*号楼、*号楼作为诏安县南雅园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换房,预计****年交房,调换房均价****元/平方米。被征收人所选调换房的总价款不得超过补偿价款(不含奖金、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倍的,超过部分以市场价(金额为均价每平方米****元)结算,并补足差额部分;如被征收人补偿价款的*.*倍,仍不足调换安置面积最小房型的,差额部分按照均价****元(按实际调换楼层价格)结算。
第**条 停业损失补偿
新增以下内容:
沿街住宅停业停业损失补偿应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或提供实际纳税证明。
第*章 奖励和优惠补助办法
第**条 奖励办法
新增以下内容:
“完全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的补偿标准即按土地评估出让价执行。
被征收人只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能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可参照完全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持有《土地使用证》,但没有注明土地性质,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能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可参照完全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第**条 优惠补助
新增以下内容:
城镇的低保户、*保户等房屋征收后,其征收补偿款不足购买统购房的,可享受保障房政策。
第*章 其他规定
第**条 违规建设的房屋处理办法
*、无批建手续的违法建筑
“棚户区改造公告公布之日前建成且为常规结构的被征收房屋,其用地权属为非完全产权的,原则上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能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可参照完全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扣除办理建房手续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偿。”修改为:
棚户区改造公告公布之日前建成且为常规结构的被征收房屋,其用地权属为非完全产权的,原则上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能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其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按照其墙体最外点作为测量的基准点进行测绘,其补偿参照完全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扣除办理建房手续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偿。
扣除的相关费用参照《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诏安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诏政综〔****〕**号)标准,住宅地面地价为***元/*²临中山路沿街住宅为****元/ *²南侨大厦内沿次干道住宅、*户市场周边第*排沿街住宅地面地价为***元/ *²
旧围墙内的小埕,用地权属为非完全产权,事实已归其个人使用,*邻无纠纷争议的,可参照完全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扣除办理建房手续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偿。
关于原商业局宿舍楼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及产权不完全的处理办法:房屋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其中达*.*米以上的柴火间及工具间按照载明的面积的**%折算并入房屋面积)加上公摊面积作为房屋的总面积,按照附表*的综合单价以*:*.*的比例进行补偿,并根据第**条给予奖励。房屋补偿款先全额拨付给被征收户,属于原商业局产权的部分补偿款由被征收户自行到原商业局(或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商业宿舍房改房的征收面积按照房产证内的面积计算,如被征收户无法提供房产证明再另行商议。
共有埕权属有争议或自留埕权属未能明确的,原则同意南诏镇先出具共有埕或自留埕未征收证明给被征收户,待共有埕或自留埕权属分割并确认后,由县城建局委托测绘公司出具图纸进行补漏项处理,再按照原来房屋签约时的奖励标准给予增补。
第***条 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的,阁楼最低*侧层高在*.*米以下*.*米以上的按***元/㎡的标准给予补偿,*.*米以下按搁载计算。新增以下内容:
阁楼最低*侧层高*.*米以上的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能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参照补偿方案,其补偿单价为***-****元/ *²。
个人自建房屋重置价格表
附表* 备注新增内容如下:
*.老房子*面原墙体完整,屋顶因灾坍塌后,用石棉瓦等材料修复,参照个人自建房重置价格石[砖]木结构*类,成新率取定值**年以上**%,作为计算补偿款的依据。
*.砖木结构房屋有阁楼的,按照其最低点达到*.*米以上,*.*米-*.*米,*.*米以下分别测量,并标注面积。
附属物及*次装修、树木补偿价格表
附表*备注新增以下内容:
*.监控头设备赔偿标准,参照江滨征迁的赔偿标准,按***元/个执行。
*.家庭作坊设备等的搬迁费用,按****-****元/户执行。
*.钢化玻璃为屋盖,顶棚的建筑物视同彩钢棚的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临时建筑物补偿价格表
附表*备注新增以下内容:
棚户区改造公告公布之日前建成*.*米以上且有人居住的临时建筑物[类别:*.砖(石)墙体,石棉瓦或油毡、木板砼屋盖(说明:层高*.*米以上墙体完整,室内外有简易装修,水电门窗齐全能正常使用)*.砖(石)墙体,彩钢屋盖(说明:层高*.*米以上墙体、门窗完整,室内外基本装修,槽钢、工字钢、角钢屋架,水电门窗齐全能正常使用)],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能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参照《实施方案》,其补偿单价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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