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行政处罚决定书
招标公告 孙**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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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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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孙**: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孙**环境违法*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行为和证据

****年**月**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凤阳县刘府镇官沟社区进行检查,经查,你在凤阳县刘府镇官沟社区投资经营*家塑料颗粒加工厂,检查时你厂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密闭等措施,产生扬尘污染周围环境。环境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现场进行影像取证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年**月**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年**月**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影像资料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条第*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年**月*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百***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具《安徽省统*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滁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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