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辽宁颐通管业有限公司
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张甸街**号
债权总额:*****.**万元(截至****年*月**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辽宁省分公司拥有辽宁颐通管业有限公司债权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其中贷款本金为人民币****.**万元,收购利息为人民币***.**万元,孳生利息为人民币****.**万元(基准日为****年*月**日),贷款方式为保证。
债务企业概况
辽宁颐通管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统*社会信用代码为****************** ,经营期限自****-**-** 至 ****-**-**,注册地址为抚顺市东洲区张甸街**号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韩向军,经营范围为 塑料板、管、型材、薄膜、塑料*件、日用塑料杂品及其它塑料制品(不含危毒医用化学品)制造、销售,*金、阀门、化工产品(除危险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担保概况
保证人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为***************,注册地址岳阳县城关镇荣新路生态工业园**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韩向军,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 至 ****-**-**,企业经营范围:塑料板、管材、***型材、塑料薄膜、塑料*件、日用塑料杂品及其他塑料制品(不含危毒医用化学品)的生产(凭环境评估报告批准书)、销售*金、阀门、化工产品(不含危毒医用化学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批发及*售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该保证企业已破产清算。
自然人保证人韩向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郫市广平县东城路西街***号。
自然人保证人史清梅,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郫市广平县东城路西街***号。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年*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辽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辽宁颐通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东洲支行信用证项下垫款***,***,***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东洲支行对辽宁颐通管业有限公司质押的保证金离有有限受偿权;*、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韩向军、史清梅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东洲支行对辽宁颐通管业有限公司保证金行使优先受偿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韩向军、史清梅对本判决第*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辽宁颐通管业有限公司追偿。目前我司已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本案首轮查封了债务企业辽宁颐通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厨房设备等。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 *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公告发布日期:****年 * 月 ** 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有效
处置方式:债权转让、债务减免或其他处置方式。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好街**号
邮政编码:******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卢先生
联系电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辽宁省分公司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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