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楼) | 法定代表人 | 高志敏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组织石油化工产品、专用设备的交易服务(不含期货交易),能源技术、系统软件开发服务,技术转让、信息资讯、加油站管理咨询服务;柴油、煤油、汽油、石油气、天然气、易燃液体:*,*-*甲苯、*,*环氧丙烷、*-甲基丁烷、*-甲基戊烷、苯、苯乙烯、丙烯腈、粗苯、酚醛树脂、甲醇、甲基苯、甲基叔丁基醚、煤焦油、燃料油(闪点<**℃)、石脑油、石油醚、石油原油、乙醇、异辛烷、正庚烷、正己烷、正戊烷、芳烃、重芳烃、混合芳烃、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丁*烯、丙炔和丙*烯混合物、丙烷、环氧乙烷、甲烷、*氧化碳和氢气混合物、乙炔、乙烷、异丁烷、异丁烯、正丁烷、腐蚀品:丙烯酸、易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体:硫磺批发(禁止储存)(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燃料油(闪点≥**℃)、润滑油、石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机械设备、焦炭、矿产品、煤炭的销售,投资咨询(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金融担保、代理理财等金融业务)、自营和代理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东营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 ||
其他股东 | *.** | ||
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 | *.** | ||
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 | *.** | ||
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 | ||
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 *.** | ||
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 | ||
山东石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山东华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依据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相关内容提醒意向受让方关注:据被评估单位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中心)出具的相关说明,****年*月华东中心收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华东中心将取得的上游企业开具的**份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共涉及进项税额****.**万元。经了解,因上游企业涉嫌存在违法事宜,导致其****年*至*月份开具的全部发票均被认定为异常发票,按照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其全部下游企业均需暂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华东中心按照要求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年*月中旬,华东中心向主管税务局提出复核申请,要求将涉及进项税额全部转回。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实地复核后,于****年*月**日通知华东中心初步复核结果:“因涉案正在侦办过程中,且涉及你单位与其相关交易,我局无法对申请核实的事项进行合理性判断,你单位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能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华东中心对复核结果持有异议,并继续提出异议申请,已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提报至东营市税务局。经了解,主管税务局的复核结论以案件定性为依据。华东中心作为第*方交易平台,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油品汇”线上交易及委托结算服务,业务真实、合规,不存在涉税问题,所涉及全部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回。近日,通过与税务局沟通,其将尽快启动核实工作,预计全部进项税额转回的可能性很大。本次评估结果是在考虑该进项税额能够全部转回的前提下得出的,该款项存在不能转回的风险。相应风险由标的企业、受让方及其他股东承担,受让方不得就此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其他内容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农林路*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吴汝川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股权 |
转让底价 |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征集到*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因自身未充分了解山东省金融监管相关条件,无法完成出资人变更程序的。*.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书面承诺: (*)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交易场所,经自行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实符合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交易场所监管文件相关规定要求,并同意受让后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人变更程序,如因自身问题导致后续无法履行出资人变更程序等情形的,视为违约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已知悉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中披露的存在进项税额不能转回的潜在风险,相应风险由标的企业、受让方及其他股东承担,受让方不就此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次性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证金。*.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交易场所,意向受让方应满足山东省金融监管相关规定条件,并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人变更程序。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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