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
(****年**月**日铜仁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贵州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
第*条 为了规范电动摩托车管理,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摩托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摩托车是指除电动自行车以外,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两轮、*轮车。
电动自行车管理按照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条 电动摩托车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类管理、消化存量、调控增量、规范通行、方便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将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电动摩托车交通安全责任,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摩托车登记、通行以及道路标志标线设置等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摩托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条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报社、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本条例的宣传和电动摩托车管理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条 在本市销售的电动摩托车,应当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
电动摩托车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车辆合格证明,建立实名制销售台帐。
第*条 电动摩托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条 购买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自购车之日起**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电动摩托车所有人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现场交验车辆,提交以下证明: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车辆来历证明;
(*)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注册登记。
第*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注册登记:
(*)改变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伪造或者变造车辆合格证书的;
(*)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注册登记的情形。
第**条 本条例实施前购买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提交车辆、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来历相关证明,申请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年,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鼓励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产品。
第**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其所有人提交车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不予备案登记。
第**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条例实施后购买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不予登记。
第**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制备案登记电动摩托车的通行标识。
申请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所有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免费培训。
第**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备案登记电动摩托车的登记管理、违法处理等应用管控系统。
第**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电动摩托车备案登记便民服务点,将办理时间、地点以及程序向社会公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免费发放通行标识。
电动摩托车通行标识损毁、丢失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条 环卫、快递等专用电动*轮车确需加装载物车厢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进行统*加装,经查验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登记。
第**条 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城市道路同*方向设有两条以上车道的,在最右侧车道右侧行驶;在城市其他道路或者农村道路的,靠道路右侧行驶;
(*)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进行转弯或者掉头;
(*)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按照交通信号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或者农村道路,确认安全后通行;
(*)行经人行横道或者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行驶时,主动避让行人;
(*)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等禁止通行的区域行驶;
(*)在规定的通行路段和时间内行驶
(*)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通行标识,保持车辆整洁;
(*)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条 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
(*)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
(*)超速行驶;
(*)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随意掉头、逆向行驶;
(*)在货箱、踏板上载人或者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城市行车道外市政公共区域适当位置划定电动摩托车停放地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适当位置划定电动摩托车停放地点。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在集镇所在地划定电动摩托车停放地点。
电动摩托车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地点,不得乱停乱放。
第***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管理人员对电动摩托车驾驶人情节轻微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电动摩托车,通知所有人补办相应手续,可处以***元罚款。所有人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的,或者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电动摩托车,处以***元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元罚款;
(*)违反第*项规定,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元罚款。不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元罚款。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元罚款;
(*)违反第*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元罚款;
(*)违反第*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元罚款;
(*)违反第*项规定的,在货厢、踏板上载人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每超*人处以**元罚款,最高不超过***元罚款。
第***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摩托车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法律、法规对燃油助力、混合动力的两轮和*轮摩托车管理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条 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备案登记程序、通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等,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配套实施办法
根据《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关于备案登记程序、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通行管理等授权事项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备案登记程序
第*条 **** 年 * 月 * 日前购买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 其所有人应当在 **** 年 ** 月 ** 日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年 * 月 * 日后购买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备案登记。
第*条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过渡期限
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 到期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条 电动摩托车所有人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现场提交车辆以及下列材料:
(*)车辆所有人是个人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车辆所有人是单位的,提交单位统*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备案登记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购买车辆的发票、收据凭证等来历证明。
电动摩托车所有人不能提供车辆来历证明的,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第*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摩托车备案登记,对提交的资料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动摩托车管理信息系统,并于受理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提交的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应当*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资料内容。
第*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电动摩托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包括擅自拼装改装、车身破损无法正常骑乘、动力系统故障不能启动、制动或者照明系统损坏的;
(*)电动摩托车所有人提供虚假证明, 包括提供虚假居民身份证、虚假发票等凭证的;
(*)车架号或者电机号有打磨、挖补等人为破坏痕迹的;
(*)电动摩托车涉嫌被盗窃、抢劫的。
*、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第*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内容,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培训。
第*条 电动摩托车所有人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参加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培训测试后,领取临时通行标识。
*、通行管理规定
第*条 **** 年 ** 月 ** 日前,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完成电动摩托车通行、待转、停放等配套相关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的设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条 驾驶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证明。
第*条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最右侧车道的右侧行驶,遇前方有障碍物时,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暂借相邻车道行驶,越过障碍物后, 安全驶回原车道;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 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 遵守限速的相关规定;
(*)在有信号灯的路口直行的,遇绿灯信号时,直接沿道路右侧直行通过;遇红灯信号时,在停止线处变更至直行待行区等待通行; 在无信号灯的路口直行的,确保安全的情况下, 直接沿道路右侧通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条驾驶电动摩托车左转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有信号灯的路口,设置有摩托车专用待转区的,在待转区内等候信号灯依次通行; 没有设置专用待转区的,按照相关导向标识注意安全依次通行;
(*)没有信号灯的路口,设置有导向标识的,按照导向标识通行;没有设置导向标识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道路右侧进行左转,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条 驾驶电动摩托车需进入人行道停放的,应当减速慢行并主动避让行人。
第**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其他规定
第**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辖区内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地设置便民服务点,用于电动摩托车的备案登记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
第**条本办法自 **** 年 * 月 *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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