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合肥海和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常青花园*幢***) | 法定代表人 | 赵飞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运营、维护;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逆变器、太阳能路灯、控制器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售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国家电投安徽海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 | ||
安徽海生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作人) |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企业已增资至***万元,其中国家电投安徽海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认缴***万元,已实缴***.**万元;安徽海生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缴***万元,已实缴*万元。本次增资尚未完成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标的企业原股东须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规定的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北交所的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电投安徽海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严卫平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联系方式]有限公司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联系方式]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集团公司****年“两非”、“两资”处置及主动资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电投计财[****]***号)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合肥海和光伏能源有限公司**%股权 |
转让底价 |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之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万元的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截止日北京时间**:**前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如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只产生*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规则的。*、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已实施尽职调查,并已配合转让方完成对自身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的同时,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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