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对下列标的进行第*次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遵义市马蹄镇马蹄居汇鑫商住楼*栋*层*-*-*号住房。
本次拍卖不含家具、家电,以标的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申请实地看样,*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切已知晓和未知瑕疵,成交后不得反悔,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物价局认定价格:******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及其整倍数)。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预约看样请编辑标的名称+看样人姓名+电话号码发送至***********(看样时间统*安排)。咨询请于工作时间(上午*:**-**:**、下午**:**-**:**,节假日除外)拨打电话:***-***-****。
*、标的情况 :根据【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显示,面积约:**.**㎡,用途:住宅,竞买人务必于拍卖前到标的物处及相关部门了解核实标的相关信息,拍卖成交后,房屋面积、用途以及位置均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为准。
特别提醒:*、本次拍卖标的若涉及被占用的,拍卖成交后,房屋交付时间暂缓,因此竞买人务必于拍卖前到标的物处了解房屋实际使用及占用情况并承担相应风险。
*、本次拍卖标的未完成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买受人应承担过户及办证不能的风险。
*、拍卖成交后,如房屋符合办证过户条件,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户中涉及的*切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涉及的水、电、气安装费用以及房屋维修基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请有意参与竞买的竞买人务必于竞拍前,前往该标的了解该标的实际情况,并同时前往相关部门了解相应情况。*旦竞买人参与竞买皆视为对该标的所有瑕疵、风险等情况均已了解,且愿意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竞买人应当确认是否符合当地购房限购政策。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无购房资格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其自行承担。在竞价成功后以无购房资格为由拒绝交纳成交价款的*律按悔拍处理。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最后*分钟内如无人出价,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最后*分钟内如有人出价,竞价时间将自动顺延*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至少*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方可竞得标的物。
*、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
*、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未参加竞拍的也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淘宝系统将对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冲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小时内退还或解冻。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价余款于拍卖成交后*日内(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武胜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武胜县支行;账号:*******************并备注“执行案号【(****)川****执****号】余款)”。*、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若标的物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相对较高,因限额无法支付的,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表》等资料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咨询、看样电话:***-***-****
本院地址:武胜县人民法院
监督电话:****-*******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
武胜县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