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黔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招标公告 关于《重庆市黔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更新时间 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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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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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黔江区烟草制品*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售许可管理,进*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划,我局结合黔江区卷烟市场实际情况,拟对辖区烟草制品*售点进行重新合理布局,起草了《重庆市黔江区烟草制品*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电话途径:重庆市黔江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科,***-********。

*.信函途径: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黔龙街**号黔江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科(邮政编码******),并在信封上注明“烟草制品*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字样。

*邮箱途径:**********@**.***

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步联系。

特此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烟草制品*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黔江区烟草专卖局

                                                                                                                                                                                                 ****年*月*日

重庆市黔江区

烟草制品*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条为加强烟草专卖*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优化全市烟草制品*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渝烟局专〔****〕**号)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条本规划适用于重庆市黔江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条重庆市黔江区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售点(以下简称*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烟草制品*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条重庆市黔江区烟草专卖局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模式,对辖区各市场单元内的*售点进行布局调整。

第*条辖区*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般市场单元。以商圈、封闭式住宅小区、物流园区、高等院校、旅游景点服务区等相对独立区域为特殊市场单元,对特殊市场单元单独设置容量。

黔江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年度卷烟销量、许可证存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指标,测算辖区各市场单元内*售点的合理容量。*般市场单元内许可证数量超过*售点合理容量的为容量饱和单元,未超过的为容量不饱和单元。

第*条重庆市黔江区烟草专卖局依据区域发展前景、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每半年开展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容量未饱和市场单元当期可新办许可证数量,在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外网(*****://***.******.***/)进行公布,公布期*个工作日。期满前提交的申请,按照该单元原有容量办理。

第*条*般市场单元内属于社区管辖地的*售点,间距不低于***米;*般市场单元内行政村区域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居民聚居地、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常住人口达到***人以上的,可设置*个*售点,且与最近*售点间距不得低于****米。

第*条特殊市场单元按以下要求设置*售点,不受第*条第(*)项限制,但*售点间距不得低于***米。

(*)商圈内每***个商户设置*个*售点,单个商圈内*售点总数不得超过*个,且*售点间距需达到***米以上。

(*)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每****户设置*个*售点,单个封闭式住宅小区内*售点总数不得超过*个,且与最近*售点间距不低于***米。

(*)高等院校内设置*售点不得超过*个,且与最近*售点间距不低于***米。

(*)相对封闭的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内不再增设*售点。

(*)农贸市场、商贸市场、专业市场以及综合类批发市场区域,按每**户经营户设置*个*售点,且最近*售点间距不低于***米;单个区域内*售点总数不得超过*个。

(*)机场、火车站候车大厅内、汽车客运站站内、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可设置*个*售点。

(*)旅游景点服务区设置*个*售点。

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设置*售点: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许可证数量超出*售点合理容量的市场单元内;

(*)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售许可证的,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与外资市场主体在同*经营场所经营,不具备独立收银人员、独立收银系统、独立收银小票,不具备独立资金结算条件的;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经营的;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内及出(入)口**米范围内;

(**)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售许可证的区域;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建材装饰、*金交电、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摄影摄像、咨询服务、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生产仓储、停车修车、汽车美容、农畜养殖、床上用品、餐饮、网吧、彩票站、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与烟草制品*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第**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不受本规划第*条第*项限制,不受申请办证市场单元内的*售点间距限制,但第*项和第*项仅享受*次本条放宽政策:

(*)原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内及出(入)口**米范围内的持证卷烟*售户,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变更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经营场所面积****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已取得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和皱损卷烟变价销售资格的经营者。

第**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售点间距放宽**%: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烈属;

(*)具备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提下,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条本规划第**条办证放宽政策仅适用于持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且在全市只能适用*次办证放宽政策。办理的烟草专卖*售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本人经营,如将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该单元内*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

第**条截至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适用本规划第**条、第**条规定的办证条件放宽政策。

(*)*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失信记录的;

(*)*年内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失信记录的;

(*)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年的;

(*)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条规定,被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不满*年的;

(*)涉烟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不满*年的;

(*)因涉烟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不满*年的。

第**条本规划所称*售点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申请点)与最近的卷烟*售点经营场所(参照点)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

*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侧门沿。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其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售点间距标准。

第**条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条本规划中在任何条件下设立的所有*售点,均要作为设置其他需要遵守间距要求*售点的参照点,同时纳入所在*般市场单元现有*售点数量的统计范围。

第**条本规划由重庆市黔江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条本规划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年*月*日起实施的《重庆市黔江区烟草制品*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黔烟局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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