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新购车辆租赁项目采购
招标公告 沙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新购车辆租赁项目采购
更新时间 2017-08-23
关键词
   事务管理中心,车辆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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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沙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对下列采购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欢迎具有能力提供所要采购货物的供应商参加响应。采购清单

品目

规格型号数量

预算(元)

车辆租赁

*、租赁车辆生产日期需在****年以后,排量 *.*升 ,车上座位数需满足*座的轿车。车辆制动、转向、底盘、悬挂等各项指标需达到国家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租赁车辆号牌需满足新*牌照要求;*、车辆使用期间所产生的维修、保养、加强险及商业险费用由租赁公司支付,我方不予解决;*、车辆使用中,如发生交通事故,以交通管理部门裁定为最终结论。属于对方车辆责任,由对方负责理赔。属于我方责任,由车辆所属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人员及油料费、停车费均由我方负责;

*、车辆租赁费用为每日***元,租赁费结算以实际使用天数为准。

***元/天

采购文件发放的办法和时间:
供应商登*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网(***.******.***.**)了解采购需求后,于 ****年*月**日 **:**时(北京时间)密封报价。

质量、技术及投标要求:
(*)所投货物(服务)必须满足以上技术参数、配置(功能)要求。
(*)所有投标货物(服务)的生产、制造、安装等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各项规范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可使用行业标准、规定;非标设备按约定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质量保证:所投货物(服务)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包装未拆封的正品商品,完全符合采购设备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投标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服务)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原厂出具的质量保证及售后的服务承诺函原件。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等有误导、虚假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交货期要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 投标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带原件留存复印件*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密封报价时需提供)

确定成交供应商标准:(*)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保证。(*)在采购预算范围内,由询价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在投标中出现投标报价和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均相同的情况下,先投标的供应商优先。(*)如需授权的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应在密封报价截止时间内将授权书等相关资料送至项目经办人处,逾期未送达者视为自动弃标。

综合说明:(*)采购要求的品牌型号仅供参考,供应商所投货物(服务)的质量和服务不得低于参考要求,在“投标响应”栏必须明确填报所投货物(服务)详细的型号配置及技术指标。所投货物(服务)报价包括设备、辅助材料、人工、机械、运输、存储、安装、调试、保险、劳保、各种税费、专利技术及质保期间*切费用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承诺产品质量、优惠条件和售后服务承诺。对未做出售后服务承诺的,会导致投标被拒绝。

本公告所有条款解释权归沙依巴克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所有。

联系方式:地址: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号沙区政府办公楼*楼***室)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人:杨希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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