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宁夏海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户债权
所在地:银川市、石嘴山市
债权总额:**,***,***.**元
*、宁夏海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年*月**日,宁夏海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和支行签订编号为石银流(借)字第**************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万元,月利率为*.****‰,期限为**个月。担保方式为保证,由宁夏鼎维通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市聚鸿鑫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学平、孙秀峰、许多福、孙志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年**月**日,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和支行与我公司签署编号为中长资(宁)合字【****】****-**号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宁夏海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资产。
本笔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海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号燕宝钢材市场*-***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芳,统*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批发、*售机电产品、建筑装饰材料、*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办公用品、服装、土畜产品(不含原粮、陈化粮及专项审批);钢材和铝型材加工、销售;建筑材料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万元。许学平出资额***万元,占股**.**%;宁夏海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万元,占股**.**%;王玉芳出资额***万元,占股**.**%。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保证人基本情况
*.宁夏鼎维通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鼎维通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银川市丽景南街西街大新乡上前城村(昆仑市场),法定代表人许多福,统*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土畜产品(不含专项审批)、水暖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金交电、兰炭、焦炭、炉料的批发、*售。(以上均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万元,许多福占股**.**%,丁力宏占股**.**%。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企业于****年*月**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银川市聚鸿鑫工贸有限公司
银川市聚鸿鑫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银川市丽景街**-**#,法定代表人王玉芳,统*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建材、钢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金工具、消防器材、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针纺织品、皮革制品及服装、办公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万元,孙秀峰占股**.**%,王伟占股**.**%,王玉芳占股*.**%。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金泰大厦*座**层东*室,法定代表人孙志菲,统*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万元,宁夏海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股**.**%,许学平占股**.**%,孙志菲占股*.**%,孙秀峰占股*.**%。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许学平,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孙秀峰,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许多福,男,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孙志杰,男,住宁夏永宁县。
(*)诉讼执行情况
*.诉讼情况
(*)****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诉被告海河物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海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和支行借款本金***万元及截止****年**月**日的利息******.**元,合计*******.**元,并承担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分别按当事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被告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鼎维通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市聚鸿鑫工贸有限公司、孙秀峰、许学平、孙志杰、许多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海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年**月**日,因宁夏海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宁**财保**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孙秀峰所有的分别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世纪花园*组团**号楼**号营业房、**号楼**号营业房:兴庆区湖滨花园*号楼*号别墅;兴庆区新华东街金泰大厦*座**层东*室商品房、金泰大厦*座**层东*室商品房;兴庆区湖滨东街湖滨花园第*地下**号车库房屋所有权。*、冻结被申请人许学平所有的分别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营业房;兴庆区湖滨东街湖滨花园第*地下**号车库、**号车库、**号车库、**号车库、**号车库、**号车库房屋所有权。期限为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之*《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瑕疵披露
保证人孙志杰名下*套位于新昌西路南侧金钻名座小区*号楼*单元**层****的面积为***.**平方米的住宅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案号为(****)宁**执***号,因该资产经司法拍卖流拍,执行法院称若无处置渠道,法院拒绝恢复强制执行。
*、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年*月**日,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签订编号为石银流(借)字第****************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万元,月利率为*‰,期限为**个月。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石嘴山市科通金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套机器设备和位于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兰山园的*****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惠国用(****)第*****号)作为抵押。由石嘴山市科通金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阿拉善盟鑫源大地矿业有限公司、郭瑞、郭占军、徐富玲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年**月**日,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我公司签署编号为中长资(宁)合字【****】****-**号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的债权资产。
本笔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区兰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占军,统*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清真食品加工、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中徐富玲出资***万元,占股**.**%,郭占军出资***万元,占股**.**%。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抵押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科通金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恒海,统*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硅钙合金的生产、销售,硅铁、碳化硅、硅钙、硅铝钡、稀土硅、铁粉及生铁、*金、建材、耐火材料、焦炭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中杨恒海占股**.**%,郭占全占股**.**%。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保证人基本情况
*.阿拉善盟鑫源大地矿业有限公司
阿拉善盟鑫源大地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西花园街政*巷**号,法定代表人郭瑞,统*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般经营项目:矿产品的加工、销售;化工产品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中郭瑞占股**.**%,郭占全占股**.**%。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郭瑞,男,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郭占军,男,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徐富玲,女,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公证处作出(****)平证字第****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该笔债权暂未申请强制执行。
(*)瑕疵披露
****年**月-****年*月,原债权人石嘴山银行银川新城支行向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先后发出*份催收通知书并收到回执。
****年*月-****年*月原债权人石嘴山银行银川新城支行向保证人阿拉善盟鑫源大地矿业有限公司、徐富玲、郭瑞先后各发出*份催收通知书并收到回执。
我公司在受让该笔债权后,*续发出催收公告。****年**月*日,我公司在《宁夏日报》发布《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
****年*月*日,我公司在《宁夏法治报》发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催收公告》,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
****年**月**日,我公司在《宁夏法治报》刊登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划转资产暨债务催收公告》,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
****年*月**日,我公司在《宁夏法治报》及总公司对外网站(网址:****://***.******.***)上刊登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户债权及*户物权资产营销暨债务催收公告》,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
该笔债权执行时效存在期限已届满的风险。
*、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年*月*日,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签订编号为石银流(借)字第****************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万元,月利率为**.****‰,期限为**个月。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惠农红果子***国道西、铁路东的*****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石国用[****]第惠*****号)作为抵押,由潘光存、路炜、杨艳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年**月**日,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与我公司签署编号为中长资(宁)合字【****】****-**号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资产
本笔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惠农红果子***国道西、铁路东的*****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石国用(****)第惠*****号)作为抵押,由潘光存、路炜、杨艳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债务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长城园,法定代表人路炜,统*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氧化钙的生产、销售;炭黑,橡胶制品、*金、碳素制品、化肥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中路炜出资***万元,占股**.****%,杨艳秀出资**万元,占股*.****%。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企业营业执照已于****年*月**日被吊销。
(*)保证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万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石嘴山河滨工业园区(恒昌街南民园路西),法定代表人潘铎宁,统*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砖、瓦(粉煤灰加气砼)腐植酸钠及其他建筑材料制造***(依法续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万元。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企业营业执照已于****年*月**日被吊销。
*.潘光存,男,住宁夏青铜峡市。
*.路炜,男,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杨艳秀,女,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诉讼情况
****年*月*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编号为(****)石惠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返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元(利息截止至****年*月**日),合计*******.**元;****年*月**日以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孳生的利息由被告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在返还借款时*并支付;
*、如被告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逾期偿还,则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享有对被告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石国用[****]第惠*****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石嘴山市万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路炜、潘光存、杨艳秀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嘴山市万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路炜、潘光存、杨艳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执行情况
****年**月*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石惠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作出如下裁定:“*、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国道西、铁路东,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工业用房及其所宗地面积为*****平方米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公司厂房和设施交付给(****)石惠执字第***号案件申请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及(****)石惠执字第***号案件申请人孙磊、赵洪宇,用于抵偿两案案款*******元,两案申请人按比例享有该公司产权。缴纳所欠实际费用后如有剩余价值支付以上两案未履行案款。*、被执行人路炜、杨艳秀、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孙磊、赵洪宇、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宁夏环通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年*月*日,宁夏环通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城支行签订编号为石银流(借)字第****************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万元,月利率为**‰,期限为**个月。担保方式为保证,由宁夏民依科技有限公司、刘景燕、唐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年**月**日,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城支行与我公司签署编号为中长资(宁)合字【****】****-**号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宁夏环通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资产。
本笔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环通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季园*区*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唐凯,统*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公共自行车项目的运营管理;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商业信息咨询;企业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中刘景燕出资**.**万元,占股**.**%,唐凯出资**.**万元,占股**.**%。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保证人基本情况
*.宁夏民依科技有限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西路中小企业创业园*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刘景燕,统*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科技项目研发、制造、销售;机械自动化安装;软硬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不含网络广告);工业电器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耗材、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综合布线、软硬件的销售;机械、电器自动化维修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万元。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企业营业执照已于****年*月**日被吊销。
*.刘景燕,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唐凯,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暂未提起诉讼。
(*)瑕疵披露
****年*月-****年*月,原债权人石嘴山银行银川新城支行向宁夏环通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先后发出*份催收通知书并收到回执。
我公司在受让该笔债权后,*续发出催收公告。****年**月*日,我公司在《宁夏日报》发布《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
****年*月*日,我公司在《宁夏法治报》发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催收公告》,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
****年**月**日,我公司在《宁夏法治报》刊登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划转资产暨债务催收公告》,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
****年*月**日,我公司在《宁夏法治报》及总公司对外网站(网址:****://***.******.***)上刊登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户债权及*户物权资产营销暨债务催收公告》,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
该笔债权保证人诉讼时效已经过,另外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存在经过的风险。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交易条件:*次性付款。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号长城资产大厦*层
邮政编码:******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