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8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招标公告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8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更新时间 2022-08-11
关键词
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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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企业名称: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户债权 

所在地:银川市、石嘴山市

债权总额:*,***,***,***.**元

*、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户债权资产

(*)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利息***,***,***.**元,罚息**,***,***.**元,以上利息、罚息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以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乐丛世家国际家具物流园区*-*号馆商业房共计*****.**㎡及其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上海益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肖奕、郑红。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蓝山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统*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肖奕,注册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营状态为存续,登记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年*月**日,企业地址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号*层***室,经营范围:搬运装卸、仓储服务、货物联运、货物配送、货物中转、货运代办、客运代理、停车场经营、信息载配、家具、家居饰品、建筑装饰材料、灯具销售;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上海益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蓝山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肖奕。该企业目前处于破产重整状态。

*.保证人基本情况

(*)法人保证人—上海益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概况

上海益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益联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统*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郑韩峰,注册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营状态存续,登记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年*月**日,企业地址上海市永和路***弄**号***室,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电子设备、计算机软件、机电设备及配件、汽车*配件、建筑材料、通信设备、钢材的销售,自有船舶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郑韩峰、林晓军、福建鼎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处于半停业状态。

(*)自然人保证人—肖奕

肖奕,男,住所地在银川市金凤区,现为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自然人保证人——郑红

郑红,女,住所地在银川市兴庆区,系肖奕配偶。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债务人逾期还款,****年**月我公司向银川市国安公证处申请办理该项目《执行证书》。****年*月我公司以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肖奕、郑红、上海益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年*月**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裁定查询、冻结、划扣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肖奕、郑红、上海益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年*月**日,我公司与上述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调整了还款日期和金额,但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年*月**日,因债务企业配合度较低,抵押物评估工作难度大,尚不具备拍卖条件,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年*月,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宁****破申*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对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抵押资产为现房,抵押物足值,属于综合商业用房,具有变现价值。

*.瑕疵披露

我司抵押物为*栋建筑面积为**万平方米商业综合体中部分房产,后续处置难度大。

(*)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元、违约金***,***.**元,以上利息、罚息和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吉运**城市花园*期*段”**、**、**号楼共计*****.**㎡在建工程、商品房***套共计*****.*㎡提供抵押担保;以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尤天彪、冯秀莲、刘仲平、童淑霞、柯友富、张永秀、尤天凯、谢靖、张媛媛、程建峰、尤天资、魏红彦、唐玉琦、高汉宝、崔惠丽、闫万荣、李兰芬、董敬泉、雍灵华、吴进生、杨俊梅、赵淑兰、刘文平、王伟、刘娜、张建立、哈忠祥、胡惠玲、王学玲、尤金柱、李素娟、刘涛、苏玉玲、刘瑞林。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统*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尤天彪,注册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核准日期****年*月**日,企业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按资质核定的范围);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尤天彪、张媛媛、冯秀莲、尤天凯、尤天资、吴进生、柯友富、唐玉琦、王学玲。该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状态。

*.保证人基本情况

(*)法人保证人—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概况

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统*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尤天彪,注册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营状态存续,登记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核准日期****年*月**日,企业地址平罗县山水大道北侧、***省道南侧,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搬运装卸、仓储服务、货物联运、货物配送、货物中转、货运代办、停车场经营、信息配载(以上经营范围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货运信息咨询服务;商铺货仓租赁。(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股东: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尤思思、刘晓玲、尤天彪。该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状态。

(*)自然人保证人——尤天彪等

自然人保证人包括尤天彪、冯秀莲、张媛媛、尤天凯、吴进生、柯友富、唐玉琦、王学玲等*名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股东,以及刘仲平、童淑霞、张永秀、谢靖、程建峰、尤天资、魏红彦、高汉宝、崔惠丽、闫万荣、李兰芬、董敬泉、雍灵华、杨俊梅、赵淑兰、刘文平、王伟、刘娜、张建立、哈忠祥、胡惠玲、尤金柱、李素娟、刘涛、苏玉玲、刘瑞林等**名原股东。其中,尤天彪系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于****年*月将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保证人起诉至自治区高院。在送达过程中,鉴于本案部分被告反映从未在《不可撤销担保书》上签字,部分被告反映早已退股,与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项变更为“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尤天彪、冯秀莲、尤天凯、张媛媛、尤天资、吴进生、王学铃分别持有的被告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及该质押财产依法拍卖、变卖后所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立案后,该案于****年*月**日达成和解,我公司同意制定新的还款计划表,将贷款展期至****年*月**日,自治区高院于****年*月**日准许撤诉,同时作出《民事调解书》。其后,被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年*月**日,我公司以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保证人为被申请人,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年**月*日,我公司另案起诉刘仲平、童淑霞等***名保证人,该案*审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公司败诉,目前*审尚未开庭。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主要为商品房,具有*定的商业价值。

*. 瑕疵披露

已建成抵押物大部分被债务人私自顶账、出售、占用,未完工抵押物处于烂尾状态,处置难度大。

(*)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利息**,***,***.**元,罚息**,***,***.**元、复利*,***,***.**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开发的“蓝色港湾”别墅(在建工程)***套、建筑面积*****.**㎡(其中联排别墅***套、建筑面积*****.**㎡,独栋别墅*套、建筑面积****.**㎡)“欧景名邸”住宅***套、建筑面积*****.**㎡“欧景花园”**套****.*㎡(其中住宅*套、建筑面积***.**㎡,*套联排别墅、建筑面积****.** ㎡,*套商业,建筑面积****.** ㎡)蓝色港湾土地两宗,面积合计为*****㎡提供抵押担保,以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刘军、吴文霞、张松梅、冯艳艳。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统*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军,注册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状态为存续,登记机关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年*月*日,企业地址为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汉源街**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建材批发、*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刘军、张松梅。该企业目前处于半停业状态。

*.保证人基本情况

刘军,系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股东,吴文霞系其配偶。张松梅系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冯艳艳系其配偶。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于****年*月**日向自治区高院提起诉讼,****年**月*日在法院主持之下,我公司与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宁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后调解履行期限届至,各债务主体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我公司又于****年*月**日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治区高院于****年*月**日作出(****)宁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该案由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年*月,我公司与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保证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期限届满后,因债务人仍未履行和解协议,我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递交了评估拍卖申请书。法院组织对抵押物进行逐套排查,经排查发现抵押物被债务企业擅自处分情况严重,难以推动评估拍卖。其后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年*月*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恢复对本案执行,并于****年*月**日在抵押物现场张贴针对已占用房屋缴纳尾款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同时,法院对部分抵押物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先后对**套抵押房产(建筑面积*****.***²,其中蓝色港湾**套,建筑面积*****.***²,欧景名邸*套,建筑面积***.***²)及抵押土地启动了司法拍卖程序。抵押房产及土地评估总价为*****.**万元,经过*拍、*拍、变卖均流拍。变卖失败的房产排除未建成部分,已建成房产均未办理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暂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我公司未对变卖失败资产被动接受以资抵债,法院解除变卖失败的抵押资产的查封,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抵押资产主要为现房,抵押物足值,具有变现价值。

*.瑕疵披露

债权抵押物中存在部分被顶账、占用、使用等情况。

(*)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利息**,***,***.**元,罚息**,***,***.**元,以上利息、罚息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开发的“胡商国际商贸城”项目*期部分在建工程,建筑面积*****.** ㎡,其中写字楼*****.**㎡、营业房****.**㎡、商铺****.** ㎡、地下建筑(营业及配套车库)*****.**㎡及相应*****.**㎡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以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潘友东、冯慧青、胡永锋、徐敏、高保军、吴小明、裘志建、薛蓉芬、汪淑容、潘友西、汪苏娟、胡宗佃。

*.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银川胡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胡商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统*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林登科,注册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营状态为吊销,登记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年*月**日,企业地址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塔东路北侧胡商国际商贸城**号楼***、***房,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汽车美容及装潢用品的销售;日用百货、数码产品、*金交电、建筑材料、针纺织品、金属材料、橱柜、卫浴、陶瓷用品、汽车配件的销售;投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活动及会议的策划、承办、物流信息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胡宗佃、胡永锋、章晓春、潘友东、潘友西、汪淑荣、裘志建、高保军、陈弋、郑佑新、徐雅平、张扬都、唐颂、雷建震、唐勇、黄以胜、胡丹芝。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

*.保证人基本情况

胡商公司股东潘友东及其配偶冯慧青、胡永锋及其配偶徐敏、高保军及其配偶吴小明、裘志建及其配偶薛蓉芬、汪淑容、潘友西及其配偶汪苏娟、胡宗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依据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宁银国安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年**月*日下达了(****)宁高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宁银国安证字****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予执行。随后我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请复议申请。****年*月**日我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起诉讼,****年*月**日在法院的主持下,我公司与胡商公司及保证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将还款期限延长至****年**月**日,自治区高院作出(****)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和解协议。

****年**月**日自治区高院作出(****)宁财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商公司、潘友东、胡永锋、裘志建、潘友西、胡宗佃、汪淑容、冯慧青、徐敏、吴小明、薛蓉芬、汪苏娟银行存款**,***,***.**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年*月**日,自治区高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保证人潘友东、冯慧青名下上海市永泰路****弄**号****室的房产及**号地下*层车位***,预查封了保证人徐敏名下上海市西营南路***弄*号***(复式)室的房产,查封了薛蓉芬上海市徐汇区柳州路***弄*号***室,保证人高宝军、吴小明位于上海市华山路****弄**号**室公寓*套及吴小明名下位于上海市伊犁路***弄*号***室。

(****)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调解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及保证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我公司于****年*月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自治区高院已立案受理,并指定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目前该案尚在执行中。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抵押资产地理位置优越,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核心路段,抵押物足值,具有变现价值。

*.瑕疵披露

  债务人及保证人失联,债权抵押物中存在部分被顶账、占用、使用等情况。

(*)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元,复利*,***,****.**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宁东镇“宁东紫荆花商业中心”项目*****.**㎡现房(由商业和公寓组成)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以宁夏易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质押,保证人朱子渊、徐英红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家隶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注册地址在银川市开发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座***室,法定代表人朱子渊。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注册资本金****万元,股东:朱子渊、宁夏易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目前已停业。

*.保证人基本情况

朱子渊、徐英红已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申请法院诉讼中。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现房,具有*定的商业价值。

*.瑕疵披露

债权抵押物中存在部分被顶账、占用、使用等情况。

(*)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欣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其他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罚息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其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胜利东街南、文明北路西,其开发建设的“锦馨花园”项目***套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农行兴庆支行。该项目因债务企业还款,多次解押,目前剩余抵押物为“锦馨花园”小区***套房产,面积*****.**㎡,但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为*****.** ㎡,华欣公司股东刘美兰、潘占荣以其持有华欣公司合计***%的股权在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石)内股质登记设字[****]第*****号,质权登记编号为:(****)内第*****号、(****)内第*****号,质权人为农行兴庆支行。保证人刘美兰及其配偶潘占荣为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路***-*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级);房屋租赁;金属门窗加工、制作;建筑材料的销售,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刘美兰、潘占荣。该公司目前停止经营。

*.保证人基本情况

潘占荣及其配偶刘美兰为该笔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持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宁银国安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我公司与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年*月**日,我公司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年*月**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宁**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企业及有关担保人怠于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我公司于****年*月**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立案受理,并于****年*月**日作出(****)宁**执恢**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恢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宁银国安证字第***号执行程序;*、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美兰、潘占荣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元(含执行申请费*****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目前项目组正积极督促执行法院对抵押物启动司法评估拍卖程序。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地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繁华地段,周围小区均为成熟社区。

*.瑕疵披露

债权抵押物中存在部分被顶账、占用、使用等情况。

(*)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违约金*,***,***.**元,以上利息、违约金计算至****年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清水湾·国子城”房地产开发项目****.**㎡现房(由商业、公寓、住宅组成)提供抵押担保,以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李建平、胡太、李建刚*股东夫妻双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是*家具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军,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产开发与经营(以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商品房销售、租赁、代理,房地产咨询策划,品牌推广,市场调研项目策划,注册资本金****万元,股东:李建平、胡太、李建刚,该企业目前经营困难。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李建平、郭永珍、胡太、李建刚、田秀芳无偿债能力。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现房有*定的商业价值。

*.瑕疵披露

债权抵押物中存在部分被顶账、占用、使用等情况。

(*)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元,其他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罚息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其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家园•西岸国际花园” *、*、*、*号剩余房产*****.**平方米现房在建工程抵押。该项目,因债务企业还款,多次解押,目前剩余抵押物为“西岸国际项目”小区**套房产,面积****.**㎡(其中住宅*套,写字楼**套、商铺**套、地下车库****㎡、储藏室*间。家园公司股东纳雪峰、纳树德、纳雪梅公司出资额***%股权质押。

家园公司股东纳雪涛、纳树德及其配偶、纳雪梅及其配偶、原股东纳雪峰及其配偶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年*月,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和信商务中心*号楼***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公司,股东:纳树德、纳雪涛、纳学梅。该企业目前停止经营。

*、保证人基本情况

家园公司股东纳雪涛、纳树德及其配偶、纳雪梅及其配偶、原股东纳雪峰及其配偶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已受理并于****年*月**日出具(****)宁**执***号和(****)宁**执***号《执行裁定书》。此外,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且部分抵押物的抵押权劣后于工程款优先权。对于无执行异议的房产,我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挂网拍卖。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地处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繁华地段,周围小区均为成熟社区,交通便利。

*.瑕疵披露

债权抵押物中存在部分被占用、使用等情况。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交易条件:*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号长城资产大厦*-**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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