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刘彦国、杨海菊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水嘉园小区9号楼2单元202室(房权证号:20151943)房屋及地下室一处(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招标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刘彦国、杨海菊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水嘉园小区9号楼2单元202室(房权证号:20151943)房屋及地下室一处(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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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承重墙,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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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刘彦国、杨海菊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水嘉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房权证号:********)房屋及地下室*处

司法拍卖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定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延时除外),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现公告如下:

  1. *、标的物: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水嘉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房权证号:********)房屋*处。主体*层,拍卖对象位于第*层,建筑面积**.**平方米,设计用途为住宅,楼体外粉刷涂料,房产保养好,地基有足够承载力,未出现不均匀沉降现象,承重墙与非承重墙无裂缝。外墙涂料,室内瓷砖地面,夹板造型吊顶,墙壁膏,入户防盗门,内门木夹板门,塑钢窗;卫生间瓷砖地面,墙面瓷片到顶,扣板吊顶,洗面盆,坐厕,厨房室内瓷砖地面,墙面瓷片到顶,组合橱柜,塑钢窗,扣板吊顶。地下室*间,位于-*层,室内地面、墙面抹灰,经测量套内面积*.**平方米。

    整体拍卖;拍卖保留价:**万元;竞买保证金:*万元;每次加价幅度:*.*万元。

    *、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标的物的现场进行展示。

    *、竞买人条件:

    *、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标的物所在地有限制、限购政策的,竞买人应当满足限制、限购政策的条件要求。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优先购买权人须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确认后方可报名参与竞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竞买要求:

  1. 竞买人须在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报名、登*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参加竞拍,报名前需交纳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请交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结算账户名称:重庆联付通网络结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备付金。

    *、竞买人应亲自参加竞买,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会开始前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确认,代理人需携带法院出具的证明手续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方能参加竞买。

    申请执行人及联合竞买的,须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确认后,携带法院出具的证明手续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方能参加竞买。

    *、特别提示:

    *、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竞买须知等材料,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和*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自愿参与竞买本标的物。

    描述标的物瑕疵情况

    *、对拍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联系确认。

    *、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在拍卖成交后,网络拍卖平台将自动生成《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的姓名及竞价账号,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时前将成交价款交至案款结算账户(竞买保证金可冲抵成交价款),以到账为准,并持付款凭证、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签署上述成交确认书。

    标的物拍卖未成交或竞买未成功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于*日内退还回交款账户。

    *、竞买人须以本人名义交纳竞买保证金,他人为竞买人代交的将视为无效,所交款项退回原账户。因报名、交纳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定时间,竞买人应预留足够办理时间。如因办理竞买手续的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无法参加竞拍的,后果自负。

  1. 由于拍卖标的物本身的价值致使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时,支付保证金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银行。

  2. 标的物面积最终以产权管理部门确权为准,若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予调整。

  3. 标的物成交后有关过户、办证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等由买受人承担。

  4. 标的物拍卖成交后,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负责交付。结算账户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行号:************。

  1. 本公告同时刊登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监督电话:****-*******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开栏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延时除外),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对被执行人刘彦国、杨海菊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水嘉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房权证号:********)房屋及地下室*处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被执行人刘彦国、杨海菊及其他权利人(如优先购买权人等)关注参与此次拍卖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本公示满*日视为已经通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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