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市汽车解体厂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低于****.*万元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个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的安排 | *. 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 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
募集资金用途 | 巩固并拓展市场规模,提升回收再利用处理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重塑融资方品牌。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股权设置情况如下: 增资完成后,原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新进投资方持股比例不高于**%。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征集到*家合格意向投资方,募集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对应持股比例不高于**%,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且取得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同意并签署《增资协议》,则增资达成。 | ||
相关 | : |
名称 | 北京市汽车解体厂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
基本情况 | 住所 |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辛东路东侧 | ||
法定代表人 | 杜海龙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实收资本 | ****万元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报废机动车拆解;报废电动汽车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般项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金属结构制造;租借道具活动;金属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汽车*配件*售;汽车*配件批发;*手车经纪;*手车鉴定评估;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报废农业机械拆解;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汽车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电池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固体废物治理;摩托车及*配件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新能源汽车电销售;电车销售;电池*配件销售;有色金属铸造;轮胎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股东个数 | * |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位) | 出资比例(%) | ||
北京市再生资源利用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年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 | *.** | |||||||
**** 年度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 | ***.** | |||||||
**** 年度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 | ***.** | |||||||
最近*期财务数据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 | -***.** |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北京市再生资源利用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文件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北京市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其他披露事项 | *.本次增资拟通过公开方式引入*家新进投资方,拟募集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对应持股比例不高于**%。*.募集资金金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融资方名下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村西侧土地*处,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房产*处,以上两处房产土地目前不具备转移权属的条件,参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相关政策规定,拟将上述两处房产无偿划转至北京市再生资源利用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再生集团”),故不纳入本次增资扩股的评估范围。增资扩股后,新进投资方持有的融资方股权权益项下不涉及、不涵盖该两处房产土地。增资完成后,上述两处房产土地的价值增值、权属转移或处置等产生的收益均与新进投资方无关,新进投资方无权要求融资方就上述两处房产土地的收益进行分配。日后因新进投资方退出或其他原因对新进投资方持有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上述两处房产土地亦不纳入其股权评估范围。上述两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或处置(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转让、抵押、腾退),由北再生集团*方股东单方决定,融资方其他股东、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无条件配合,因前述资产权属转移或处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或损失均与新进投资方无关。增资完成后,融资方自身因经营活动需要使用上述两处房产土地,在财务上仍需单列相应的房产土地使用费,具体使用标准,由北再生集团、融资方、新进投资方在每次使用前另行协商,由此产生的土地使用费收益仅向北再生集团*方股东进行分配,与新进投资方无关。如因增资完成后融资方经营风险导致以上两处房产土地发生损失,北再生集团有权要求投资方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损失,并对损失进行追偿。北再生集团在****年底前完成上述两处房产土地转出工作。在上述两处房产土地完成剥离前,解体厂对外不得进行大额借贷、担保。*.截至评估基准日,融资方欠北再生集团往来款***.*万元,已于****年**月全部归还。融资方现有债权债务清晰,按基准日财务报表审计后的债权债务由增资后的融资方承继。*. 融资方现经营所在地为北京市供销总社投资管理中心名下资产委托北再生集团管理使用,增资完成后需与北再生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具体金额以租赁价格评估值为准。如遇不可抗力,北再生集团无法继续出租给解体厂使用该资产,融资方应配合腾退,股东双方协商另行租赁经营场所或退出、解散。*.融资方目前处于委托经营状态,相关委托经营事项在增资完成后自动终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置于北交所备查)*.增资完成后融资方法人治理结构如下:(*)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決权,重大事项须经代表*分之*以上(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具体内容在章程中列示。(*)董事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北再生集团提名*名董事候选人(含董事长侯选人),新进投资方提名*名董事侯选人(含总经理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人*票。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通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北再生集团提名监事*名,股东会确定。(*)经营管理机构:公司设总经理*名,由新进投资方委派,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各*名,由北再生集团委派,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强制退出条件:增资完成后第*和第*个会计年度,融资方利润总额合计未能达到***万元,则北再生集团有权要求新进投资方无条件退出。按退出时点为评估基准日,对融资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百善和厦门两处房产土地不纳入评估范围,北再生集团按评估值回购投资方所持股权。持续经营两年以上按公司法规定执行。如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对外产生债务的,新进投资方仍需承担增资完成后至退出前的债务。*.其他信息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意向投资方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详见公告)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文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意向投资方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致,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意向投资方实缴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需提供最近*期年审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所属行业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公司章程等证明文件)。*.意向投资方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近*年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重大行政处罚。 *.意向投资方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不存在来源于任何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机构或其他借贷平台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或其他资金集合计划的情形,均不涉及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意向投资方现有债权债务清晰,且近*年内无重大诉讼、仲裁。(需提供书面承诺)*.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投资体投资。*.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增资条件 | *.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时前,将保证金(拟投资金额的**%)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 本项目公告信息发布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详见公告)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交所的相关文件。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方可开展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 *.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增资相关文件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并以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进行增资。 *.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本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和股东借款的;(*)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意向投资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在最终投资方确定后*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本次增资投资方须以货币进行出资,*次性支付增资款,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本方同意在经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最终投资方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及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并于《增资协议》签署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增资价款*次性支付至融资方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 (*)若本方成为最终投资方,同意北交所出具增资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保证金(签订《增资协议》后已转为部分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致,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本方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近*年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重大行政处罚。(*)本方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不存在来源于任何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机构或其他借贷平台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或其他资金集合计划的情形,均不涉及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意向投资方现有债权债务清晰,且近*年内无重大诉讼、仲裁。(*)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示本方已履行完关于本次增资的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及借款、放弃增资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融资方有权要求北交所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并重新披露增资信息。 (*)知悉且认可本次增资融资方不接受关于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本方在成为投资方后,同意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支付基础服务费,按照投资金额的*.*%支付,单笔单向不低于*****元。 |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拟投资金额的**% |
交纳时间 (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
遴选方式 | 综合评议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即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发布期满,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遴选(若进行遴选的,融资方综合评议小组将设置保留分值);当产生*家及*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后,融资方将采用综合评议的方式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确定最终投资方、持股比例及其增资价格。(*)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增资价格。(*)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企业背景、信用声誉、财务状况、资金实力。 (*)合格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经营理念、业务拓展和制度保障的认同度。 (*)合格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主营业务的互补性。能够为融资方业务发展提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渠道或战略支持的优先。 (*)合格意向投资方能够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与融资方或其原股东存在合作基础的优先。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田雪联系电话:********电子邮件:*****@****.***.**部门负责人:徐术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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