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机床所精密机电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强云路*号院*号楼***室) | 法定代表人 | 唐华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制造数控电火花成形机整机、伺服阀、比例阀、直动阀、成套液压伺服系统、数控激光加工机、高端滚珠丝杠及其他机械产品性能检测设备;销售自产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机电产品维修;技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人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北京机床研究所有限公司 | **.** |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 |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资产评估情况(单位: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评估基准日 | ****-**-**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第**项特别事项说明披露的内容,提请各意向受让方注意。*、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号院*号楼-*至**层***内**-**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李均锋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北京市分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对北京机床所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股权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中长资京复【****】*号)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机床所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股权 |
转让底价 |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发布期满,若只产生*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除了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只产生*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北交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应签署《保密承诺函》后,方可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查阅本项目备查文件。《保密承诺函》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处领取。*、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交易业务服务费*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②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应以高端数控机床及关键功能部件为主业。(以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应包括“数控”或“机床”字样)*、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意向受让方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本项目的主体。(本项需意向受让方书面承诺)*、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