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6.1483%股权
招标公告
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6.1483%股权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标的企业名称 | 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注册地(住所) |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兆安街***号) | 法定代表人 | 余威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经营范围 | *般项目:冷轧电工钢板带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产品质量检验服务建材、非金属矿及制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售*金产品*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 **.**** |
北京首钢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
北京诚通工银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 | *.**** |
其他股东 | *.**** |
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 |
北京首钢新能源汽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
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 *.**** |
特变电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具体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首钢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顺创*路*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郝成柱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批准日期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决议文件名称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董事会会议决议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股权 |
转让底价 | ***,***.**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收到保证金时间,即到账时间为准)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当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原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征集到*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出具以下书面承诺:(*)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知悉,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尽职调查前,意向受让方必须与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签署《保密协议》,方可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查阅相关披露文件,保证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不外传,不用做它途。签署《保密协议》后,意向受让方可对标的企业开展尽调工作,在标的企业办公现场查看尽调所需的其他资料。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其他披露内容以及全部披露事项、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资料,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现有股东之间的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不会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境内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章、规则、指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确认自身符合相关要求。意向受让方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咨询相关方和审核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本项目的交易条件要求、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格确认文件)均不表示对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特定资格条件*事做出确认、认可或保证,并且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必然将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费用、损失和违约责任等。基于上述自行核查、咨询和判断,意向受让方确认并承诺,其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指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述的股东资格,且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情况下,该受让方同意,如果标的企业后续进行资本运作,其将按标的企业的要求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或出具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配合标的企业进行股东核查等工作。如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或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和审核机构认定不适宜持股的情况,或标的企业按照前述规定和要求对受让方的股东进行穿透核查后,发现存在影响受让方持股及标的企业资本运作的情况,则受让方将无条件地积极配合标的企业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如同时给标的企业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则受让方将承担全部的赔偿和补偿责任。(*)意向受让方如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承诺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意向受让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商业秘密及避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可利用股东身份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标的企业在冷轧电工钢板带及钢铁研发、制造及销售业务领域内的核心技术用于自身或其关联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关联方披露》确定)开展与标的企业相同或相似业务,亦不得有其他任何侵犯标的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意向受让方承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近*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无犯罪记录,亦不存在不得担任相应职务或被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予以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意向受让方同意,除转让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审核机关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同意成为受让方后,认可并继受转让方在《关于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合同编号:****************)(该合同置于转让方处查阅,联系方式为朱思谦,***-********)及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同意并知悉本次转让后标的企业维持现有董事会及监事会组成、人选及提名主体等安排不变,亦不新增董事、监事席位。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将与除转让方之外的标的企业现有股东签署《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章程》,对标的企业股东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意向受让方已知悉标的企业全部情况,本次股权转让以现状交易,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开展以及正在履行的各项合同,不因本次股权转让而变更或终止。(**)意向受让方同意按标的企业的要求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或出具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配合标的企业进行股东核查等工作。在成为受让方后,配合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意向受让方承诺,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事项均真实、准确,且不存在正在变更或可能发生变更的情况。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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