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526.2亩农用地农业生产服务选取受托方
招标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526.2亩农用地农业生产服务选取受托方
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亩农用地农业生产服务选取受托方
交易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浏览次数:*
全市统*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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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 | 经济事项名称: | 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亩农用地农业生产服务选取受托方 |
经济事项内容: | 根据大兴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稳固农业基础提升农田综合效益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兴农组办发〔****〕* 号)精神,结合庞各庄镇实际情况,为了高效利用农用地资源,提高农用地种植效率,增强农业生产服务水平,对流转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合作经济联合社(简称“镇联社”)的土地,开展农业生产活动托管服务,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品质,实现农业产品专业化、全方位社会化服务,提升全镇农业生产服务水平。 为顺利实施该项目,发起方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合作经济联合社现决定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平台公开选取合作方,合作期限为* 年,通过签署《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的方式实施该项目。 |
资金来源: | | 资金落实情况: | |
所属地区: | 北京市 / 大兴区 / 庞各庄镇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挂牌总金额(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 |
延牌次数: | |
交纳金额(元): | *****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无 |
公告价格(元): |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 托管服务期间镇联社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受托方向镇联社上缴种植收益后,托管地块产出品归受托方所有。 *.镇联社有权按照约定接受受托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受托方按照要求标准开展托管种植服务,受托*切种植活动需向镇联社报备。镇联社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受托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负责办理相应审批、备案手续。 *.受托方应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托管服务双方及第*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受托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镇联社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因受托方使用不当,造成土地资源严重破坏或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镇联社有权解除《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收回土地,受托方应依法自行承担*切法律责任。 *.受托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种植树木,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如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土地没有收益,镇联社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受托方应向镇联社支付固定收益。 *.如遇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托管经营土地的,受托方应无偿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做好地上物清除工作并及时交付土地。 *.受托方未经镇联社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抵押托管经营的土地。 **.合同价款场外结算。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受让方需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资本金或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万元,业务范围需包含农作物种植加工及销售或农业机械租赁服务。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实施范围:本项目为庞各庄镇联社流转的王场村土地(镇域内流转的土地)。 *、托管服务期限:依据镇联社土地流转期限具体结合种植作物需求确定,*般*年为*个周期。 *、种植作物品种:粮食、蔬菜等,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在镇储备中心的指导 下进行生产。 *、收益标准:受托方需向镇联社缴纳定额种植收益,种植收益基础金额不低于*** 元/亩/年,受托方按照镇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合理制定种植计划,委托管理期间内,相应的粮食、蔬菜等政策性补贴,归镇联社所有。除此之外的种植收益作为委托管理费用归受托方所有。 *、收益付款方式及时间:*年*付,付款方式采用上缴款。 *、服务内容包含:整理土地、播种、收割等*切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产活动。 *、镇联社与受托主体签订农业生产托管合同,合同纳入镇级合同联预审机制,并在镇级合同管理部门内备案,合同条款中必须体现“严禁非农利用,严禁未批先建,严禁违法建设,严禁违法经营活动行为,严禁私自托管,违反约定、不按审批规定、增加违法建设等无偿解除合同、承担*切经济损失等内容”。 *、验收服务项目:承接项目年限为* 年,每个种植期由镇联社及储备中心联合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要主动向镇联社提交种植项目证明材料,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种植相应作物。合同期满后,需进行实地查验,保证项目实施土地未改变土地性质等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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