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报废资产(配重铁) | |||||||||
---|---|---|---|---|---|---|---|---|---|---|
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武清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阜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国兴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值(万元)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本项目标的资产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等相关备查文件。 *、本项目标的资产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不含清理及运输费用。 *、本项目标的现存放于天津市津南区达港南路*号。 |
设备类/存货类 |
|
---|
设备类/存货类 |
|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中路**号昊宇商务中心***室-*(集中办公区)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康和勇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测绘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市政设施管理;环保咨询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监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减振降噪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国兴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天津海河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报废处置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批复》海河设计[****]*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进行现场看样,同时签署《现场看样确认函》。(看样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至**;**,下午**;**至**;**) *、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资产现状情况及存放地点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资产的现状,自愿接受标的资产全部现状、瑕疵及运输成本,并愿承担*切责任与风险。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方可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资产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本项目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运输成本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本项目挂牌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本项目挂牌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挂牌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本项目挂牌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挂牌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挂牌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资产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须使用本项目公示版《资产受让申请书》办理受让申请,收费标准及退保证金流程详见本项目公示版《资产受让申请书》。 **、本项目标的资产为现状交付,转让方不承担安全、质量、环保等瑕疵保证责任。本项目标的资产由受让方自行拆卸、运输、费用自行承担。 **、本项目自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凡本项目标的资产涉及到的*切清运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个自然日内完成本项目标的资产的清(拆)运。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其中拆除、运输及存放,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