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春蓝领公寓物业服务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信息来源:国资委下属国企
信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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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万春蓝领公寓物业服务招标 | |
项目编号 | **************** | |
标段名称 | 万春蓝领公寓物业服务招标 | |
标段编号 | ****************** | |
招标人 | 名称 | ************* |
地址 | 经开区华山路**号经开区管委会****室 | |
联系人及电话 | 刘修锋****-*******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 |
地址 | 芜湖市湾沚区世茂大厦****室 | |
联系人及电话 | 刘欢***********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年**月**日 | |
第*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 |
地址 | 常州市关河西路**号(关河大楼*层) | |
投标报价 | ******.**元/年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万春蓝领公寓物业服务招标 服务范围:万春新苑蓝领公寓公租房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下简称:小区内)**#-**#幢楼建 筑面积为*.**万㎡物业资产、公共设备设施、共用部位的物业服务;小区周边市政道路现状边界以内的市政管网(雨污水、燃气、自来水管线及管道井)、通讯管网、电力管井等设备设施;小区内的保安、保洁、秩序维护、绿 化养护、设备设施维 护维修服务;入住单位的安排、信息纳入报送、入住前及撤离后房间内的保洁等物业服务;入住期间的 租金催缴、水电费的代收代付及水电损耗的合理分摊(以下简称物业标的)。 服务要求:服从调度安排,管理工作高效、服务到位,严格按照服务方案履行服务内容。 服务时间:*年(*+*+*年) 服务标准:满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 |
授权代理人 | 卞忆青 | |
服务期 | *年(*+*+*年)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泰州市公安局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钟楼行政中心物业服务合同; *、句容市行政中心物业服务合同。 | |
第*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鸿鹤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 | 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与肥西路交汇处东南角广大商务中心办****室 | |
投标报价 | ******.**元/年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万春蓝领公寓物业服务招标 服务范围:万春新苑蓝领公寓公租房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下简称:小区内)**#-**#幢楼建 筑面积为*.**万㎡物业资产、公共设备设施、共用部位的物业服务;小区周边市政道路现状边界以内的市政管网(雨污水、燃气、自来水管线及管道井)、通讯管网、电力管井等设备设施;小区内的保安、保洁、秩序维护、绿 化养护、设备设施维 护维修服务;入住单位的安排、信息纳入报送、入住前及撤离后房间内的保洁等物业服务;入住期间的 租金催缴、水电费的代收代付及水电损耗的合理分摊(以下简称物业标的)。 服务要求:服从调度安排,管理工作高效、服务到位,严格按照服务方案履行服务内容。 服务时间:*年(*+*+*年) 服务标准:满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 |
授权代理人 | 张茂凯 | |
服务期 | *年(*+*+*年)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北京师范大学芜湖附属学校物业服务; *、芜湖高级职业技术学院物业管理; *、合肥市第*中学物业服务。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无 | |
提示 |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联系电话:****-*******。 *、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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