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第十五批罚没江砂约6.96万吨(第五次挂牌)
招标公告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第十五批罚没江砂约6.96万吨(第五次挂牌)
更新时间 2024-12-04
关键词
湖北省   江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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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第**批罚没江砂约*.**万吨(第*次挂牌)
项目编号:***************资产类别(实物):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鄂州市河湖长制办公室)转让方代码:******************
转让方类别:法人转让方角色:出让人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华容区挂牌价格(万元): ***
挂牌期间(天):**挂牌日期:****-**-**
是否自动延期: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事项说明:*、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方代为支付。*、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次性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次性划转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根据转让方的指令进行后续价款的划转。*、本次转让标的是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现状和瑕疵,并对本次资产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品种规格、砂质、粒径、含泥量、砂堆积密度、保管、移交、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等有充分的认识,不得以砂石质量不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拟用领域期待标准和相关规定及资产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由鄂州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本次资产转让项目出具的《鄂州市临江乡砂场地形测量项目*:***数字化地形图测绘成果报告》和湖北鄂州盛翔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本次资产转让项目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鄂盛翔评报字【****】第***号)中的全部内容,对本次所转让资产的现状、瑕疵不持任何异议。*、本项目标的江砂可向外销售,转让方负责提供外运证明。*、本项目标的需按鄂州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定坐标点区域内进行开挖,超边界、超深度、超量开挖视同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本项目标的开挖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按现状堆砂开挖至高程**.***或者出现原始地面土层(第*阶段开挖计算方量约*.*万*³,重量约*.**万吨);第*阶段从**.***标高向下进行开挖,每次开挖后运砂车辆过磅称重,直至砂重量达到*.**万吨。*、本项目标地因跨度时间较长,受让方在标的江砂外运时需承担与周边村民关系协调责任及承担发生不可预见费用(场地占用费,道路使用费等)。**、本项目标的实施完成后,受让方需按转让方要求对场地进行平整,经转让方验收后,武汉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向受让方退还全部清场保证金(不计利息)。**、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即视为资产移交成功,资产移交后的保管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需承诺:意向受让方受让后,交易保证金**万元转为清场保证金。受让方自付清本项目全部成交价款后*个工作日内按现状与转让方办理移交手续,并负责完成江砂装载、清运离场工作。受让方自行准备相关设备,配备专业人员及办理转让标的开挖、装载、清运所需的各项手续,转让标的在开挖、装载、过磅称重、清运离场等过程中产生的*切费用、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负责,与转让方和交易所无关。**、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受让方在自付清本项目全部成交价款后**日内完成转让标的全部装载、清运离场工作,逾期所产生的堆放场地租金、看管等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受让方须遵守相关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服从转让方统*指挥和调度;转让标的在装载、清运过程中所有安全及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件,给转让方及场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同意本次挂牌转让标的江砂办理交接手续时,品种规格、砂质(粒径等)、含泥量、砂堆积密度等如与测绘成果报告及评估报告显示数据如有差异,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同意转让方不开具发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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