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函
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编号:*****-****-****-****/****-**-****-***)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具体澄清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号)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针对“投标人资格性条件第*点:投标人应为增值税*般纳税人,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税务机关网站查询结果截图,或提供税务机关盖章的《增值税*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增值税*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等),投标人必须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若投标人为公办医院所出具的医疗收据视为属于发票范畴。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中电商务(北京)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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