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中路道路改造提升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公告 东河中路道路改造提升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更新时间 202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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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道路改造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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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河中路道路改造提升工程

中标候选人公示

 

由****************建设的东河中路道路改造提升工程由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公开)招标。于****年*月**日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海区分中心公开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推荐结果如下:

第*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沈海飞,投标报价:********元,工期:***日历天。

第*中标候选人:浙江衡成建设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马丹盈,投标报价:********元,工期:***日历天。

第*中标候选人:浙江新润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吴天齐,投标报价:********元,工期:***日历天。

评标纪要:

 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发现:

(*)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诚信承诺书招标代理单位填写信息为“东河中路道路改造提升工程”,与本项目代理单位“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称不*致,经系统询标,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招标文件**.*.*条“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经评标委员会讨论*致认定,该投标单位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不进入后续评审。

(*)浙江廉宏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未办理*星建筑垃圾处置登记的情况下,在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地铁*号线曹隘站工地内有工人从*辆车牌为浙******的轻型普通货车向地上搬运*星建筑垃圾,共*立方米。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鄞州综执罚决字﹝****﹞第**-****号“文件处罚,且投标文件中未附该处罚文件,经系统询标,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资信标部分第*条第(*)款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视为本次投标的失信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迎亚运道路整治(*号线地铁恢复)-大农港路(同协路-环丁路)等道路工程中涉嫌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被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杭“建罚决字﹝****﹞*****号”文件处罚,且投标文件中未附该处罚文件,经系统询标,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资信标部分第*条第(*)款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视为本次投标的失信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安徽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张跃于****年**月**日在“ 淮北隋唐运河古镇·古镇*期地下室及地上部分标识标线工程”中标,未将此项目填入“项目负责人*年内在建和已完工情况表”,经系统询标,投标人确认情况属实。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点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致认定,该投标单位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不进入后续评审。

(*)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年**—**月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的通报批评(苏建函建管〔****〕***号),且投标文件中未附该处罚文件,经系统询标,投标人确认情况属实。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资信标部分第*条第(*)款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视为本次投标的失信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诸暨汇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诚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未签名,经系统询标,投标人确认情况属实。根据招标文件“**.*.*条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经评标委员会讨论*致认定,该投标单位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不进入后续评审。

(*)浙江丽水天豪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封面中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经系统询标,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招标文件**.*.*条“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经评标委员会讨论*致认定,该投标单位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不进入后续评审。

(*)在商务标第*部分规范性检查评审时,暗标编号***#[南京南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计日工报价为*,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条规定,“即无单项报价,又无单项合价(即漏项)或为*报价、负报价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单位作无效标处理。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年*月**日始*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名义加盖公章、个人必须署实名)。

 

 

招标人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李女士,联系电话:****-*******。

行政监督部门:区住建局,联系电话:****-******* 。

区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联系电话:****-*******

 

招标人:**************** 

招标代理: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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