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金神镇杨公村原粮站内仓储用途房产、*宗工业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招租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招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法定文书,*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
* | 项目 名称 | 桐城市金神镇杨公村原粮站内仓储用途房产、*宗工业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招租项目 | ||||||||||||||||||||||||||||||||||||||||||||||||||||||||||||||||||||||
* | 项目 编号 | ******(****)**号 | ||||||||||||||||||||||||||||||||||||||||||||||||||||||||||||||||||||||
* | 委托方 | 桐城市金神镇杨公村民委员会 | ||||||||||||||||||||||||||||||||||||||||||||||||||||||||||||||||||||||
* | 竞价地点及日期 | *、本次竞拍定于****年**月**日**时**分在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室举行。 | ||||||||||||||||||||||||||||||||||||||||||||||||||||||||||||||||||||||
* | 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坐落位置:桐城市金神镇杨公村; *、土地权属情况:管理权、维护权和使用权属于桐城市金神镇杨公村。租赁土地无权属纠纷,出租方将提供该处土地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方办理相关证件照。 *、租赁期限 * 年,下*轮租赁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用途:承租方租赁房屋只限用于粮食烘干和大米加工业务经营。 | ||||||||||||||||||||||||||||||||||||||||||||||||||||||||||||||||||||||
* | 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的要求 | (*)符合下列条件,并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 ||||||||||||||||||||||||||||||||||||||||||||||||||||||||||||||||||||||
* | 对意向承租方的特别要求 | (*)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次土地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租金。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土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期内,出租土地必须由承租方本人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土地,不得用于质押抵押担保。特殊情况下需经委托方同意。 (*)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土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土地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土地进行装修、装潢时,不得改动或破坏土地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土地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租赁土地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土地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土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土地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土地在合同终止后**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承租方自《成交通知书》出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
* | 经营权取得方式 | 土地经营权取得方式: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根据安徽省农村产权交易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若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则组织实施公开竞价;若产生*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则交易双方按底价与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
* | 价款支付方式 | (*)租赁方应于收到《成交通知书》*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 (*)首次按两年上缴租金,之后按年上缴,每年阳历*月**日前缴清下年度承包金。 | ||||||||||||||||||||||||||||||||||||||||||||||||||||||||||||||||||||||
* | 竞拍人报名及资格认定 | *、本次竞拍定于****年**月**日**时**分在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室举行。 *、****年**月**日**时**分前在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室现场报名、现场确认竞拍人资格。竞拍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缴纳竞拍保证金的票据的复印件,委托他人参加现场拍卖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备现场核查。 竞拍人为企业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缴纳竞拍保证金的票据复印件各*份(原件备查)。如不是法人参加现场竞标的,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公告)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
** | 现场竞价规则 | *、竞拍人的竞标报价是指竞拍人为取得本次土地经营权,承诺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和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出租方支付的款额。 *、竞拍人的现场竞标报价必须大于主持人公布的第*轮最高报价方为有效报价。 *、竞拍人的竞标报价加价幅度为人民币*佰元整(¥***.**),即竞拍人的下*轮竞标报价=本轮竞价中的最高有效报价+人民币*佰元整的正整数倍。 *、当竞拍人的竞标报价进行到第*轮,无竞拍人参与第*+*轮的竞标报价时,此时第*轮竞价中有效报价最高的竞拍人报价即为本招标标的的最高报价。 *、本次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方(如第*轮出现两家或多家报价相同,并均不愿意加价时,以现场摇号随机决定承租方)。 *、签约。成交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 ||||||||||||||||||||||||||||||||||||||||||||||||||||||||||||||||||||||
** | 竞价保证金以支付与处置 | (*)意向承租方须于本公告期截止前向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 收款单位: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 账 户:*********************** (*)意向承租方在登记时须确认保证金已经到账,否则将影响登记,(为了确保意向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登记前到账,请各意向承租方提前*天办理相关手续)。 (*)企事业法人缴纳保证金必须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划转至上述指定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保证金。自然人交纳保证金应通过银行只能采取转账的形式(不得以现金形式转账,须用意向承租方账户转帐)交至指定账户,不得由他方代为交纳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名称与意向承租方名称必须*致。 (*)成交方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未成交意向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在承租方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自动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
** | 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 竞价结束后,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通知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后*个工作日内; 《成交通知书》领取地址:凭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证明到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 | ||||||||||||||||||||||||||||||||||||||||||||||||||||||||||||||||||||||
** | 异议 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桐城市发改委公管局电话:****-*******;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科电话:****-*******。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承租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出租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通知书》的; (*)领取《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资格的; (*)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合同》的; (*)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其他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合同》的。 | ||||||||||||||||||||||||||||||||||||||||||||||||||||||||||||||||||||||
** | 服务佣金 | *、本项目服务费用,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支付; *、服务费按下表计算。以成交总价(*年)为计算基数,按下表规定的服务标准收取。
| ||||||||||||||||||||||||||||||||||||||||||||||||||||||||||||||||||||||
** | 联系 方式 | 现场踏勘 | 名称:桐城市金神镇杨公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汪先生,联系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名称: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 | |||||||||||||||||||||||||||||||||||||||||||||||||||||||||||||||||||||||
代理机构联系人 | 名称:合肥蓝海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 |
*:
授 权 委 托 书 | |||
委托人 |
| 受托人 |
|
姓 名 |
| 姓 名 |
|
出生日期 |
| 出生日期 |
|
工作单位 |
| 工作单位 |
|
职 务 |
| 职 务 |
|
证件号码 | 身 份 证 | 证件号码 | 身 份 证 |
|
| ||
本人系 (竞买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 年 月 日在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编号为******(****) 号的土地经营权的竞拍活动,代表本人签订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竞拍报价单
报价名称 | 桐城市金神镇杨公村原粮站内仓储用途房产、*宗工业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招租项目 | ||
竞拍报价(人民币元) | 大写:
小写: | ||
报价时间 | 年 月 日 | ||
竞拍人 |
| 法人代表或授 权代理人签章 |
|
成交确认书
受桐城市金神镇杨公村民委员会的委托,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 月 日,对桐城市金神镇杨公村原粮站内仓储用途房产、*宗工业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公开招租,现竞价结束,出租方与承租方对成交结果确认如下:
*、该土地的年租金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出租方、承租方对竞价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承租方认真阅读了公告,对出租标的有关要求已有清楚了解,接受公告中的内容。
*、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租方按照相关规定在公示结果(公示期为*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承租方应在*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承租方逾期不签订的,竞得资格自动丧失,所交竞买保证金出租方不予退还。
*、其他相关事宜,在《合同》中另作约定。
*、本确认书*式*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份,交易机构执*份。
出租方:桐城市金神镇杨公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