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人民医院全自动清洗消毒机采购项目(第*次)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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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供应商:成都凡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樊祖龙
被质疑人:*川思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号金璐天下*栋*单元****室
联系电话:***-********
供应商:成都凡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认为什邡市人民医院全自动清洗消毒机采购项目(第*次)【采购项目编号:****************】的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年*月*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如下:
质疑事项*: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未获得制造商家的合法授权而进行投标活动,已经构成侵权,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履约能力及售后服务的能力,不具备合格供应商资格,属于虚假响应,有陪标串标的嫌疑,恳请招标公司查证,予以严肃处理!
理由:
*、事实依据: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家(衡阳金*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就本项目对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过授权,制造商给予其他公司的授权书详见*。而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制造商家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投标是不合法的,且由于未获得制造商家支持,其履约能力及售后服务无法获得保障,不具备合格供应商的资格(实质性要求)。
*、法律依据:根据本招标文件第*章:*、总则第*点相关规定,合格的供应商为实质性要求,而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制造商家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所提供制造商家及投标产品的材料的真实性、履约及售后服务能力均无法得到保障,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合格的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质疑事项*: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所投产品资料存在虚假响应嫌疑,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不具备合格供应商资格
理由:
*、事实依据:
(*)因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未获得制造商家合法授权(制造商家授权书详见*),因此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制造商家及所投产品资质及材料的真实性或获取渠道合法性无法得到证明,极有可能是提供的虚假资料。
(*)金*帆***型产品彩页资料型号为**/**-***,而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型号为****-***,与制造商家产品型号不符,制造商家彩页资料详见*。
(*)招标文件第*章:*、项目要求对产品性能及功能参数分别要求如下:“*、装载量:≥**个标准***器械托盘(参考尺寸*****(±****)******(±****)*****(±****))”、“**、工作原理:负压真空清洗,煮沸消毒,真空干燥,热风干燥。”、“▲**、清洗方式:真空脉动清洗。电磁兼容,提供电磁兼容检测报告。”、“**、程序名称: ≥*套预置程序,≥**套自定义程序,用户可根据需要进行程序编辑。”
而制造商家的产品彩页资料中描述分别为*次可放置**个标准器械篮筐、*个预设可调清洗程序、腔内自循环干燥系统等,并不响应相关招标要求,且根据我方跟制造商家咨询得知,其医用全自动清洗机系列产品为传统清洗消毒机,工作原理非负压真空清洗、清洗方式非真空脉动清洗,从产品原理上就不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清洗设备,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拿着非同类产品资料进行虚假响应。制造商家产品彩页资料详见*及公司网站、联系方式详见*。
若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对相关项目要求条款进行响应、提供了相关响应的证明材料,均可认定为其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应标,不具备合格供应商资格,具有提供虚假资料进行陪标串标的嫌疑,已经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已经严重的违法了招标法和国家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根据本招标文件第*章:*、总则第*点相关规定,合格的供应商为实质性要求,而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制造商家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所提供制造商家及投标产品的材料均可认定为不正当途径获得或伪造的虚假材料,属于虚假响应,不仅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合格的供应商的实质性要求,且其行为已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相关规定,*旦核实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在厂家官网上报价才**万/台,此次投标价**万/台,投标价格虚高,根据招标法关于价格的条款,此次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属于无效投标,并存在虚假响应、陪标、串标等嫌疑。
理由:
事实依据:详见衡阳金*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官网产品报价,详见*。
经审查现回复如下:
回复*: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目在资格要求中未要求投标人提供生产厂家授权,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对恶意串通情形的规定,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不属于其中任意*条情形。
因此贵公司质疑不成立。
回复*:
*、针对质疑事项*中事实依据(*),该项目在资格要求中未要求投标人提供生产厂家授权,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中事实依据(*),根据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相关材料,其所投产品型号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型号*致,均加盖厂家公章,且贵公司所提供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所投产品资料存在虚假响应嫌疑,因此质疑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中事实依据(*),根据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相关材料,其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第*章:*、项目要求中,第*、**、**、**点参数要求,且资料均加盖厂家鲜章。评审过程中,专家也对其技术指标和配置进行了扣分。因此质疑不成立。
回复*:
根据招标文件第*章、投标人须知、*、总则中,“**.*.* 报价部分:(*)在本次投标之前*周年内,投标人本次投标中对同*品牌同*型号相同配置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比例不得高于**%。(实质性要求)”,贵公司所提供材料不能证明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不符合该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对恶意串通情形的规定,投标供应商(*川唯佳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次项目中未发现有相关恶意串通的情形。
因此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最后,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提出的宝贵意见。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川思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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