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妇幼保健院中财资金2020年叶酸采购项目(第三次)质疑答复
招标公告 四川省妇幼保健院中财资金2020年叶酸采购项目(第三次)质疑答复
更新时间 2020-11-25
关键词
四川省   叶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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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妇幼保健院中财资金****年叶酸采购项目(第*次)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 **:**

*、质疑供应商

名称:北京麦迪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警大路*号

邮编:******

委托代理人:张章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杨*成

*、被质疑人

名称: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川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号*号楼***号

项目负责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

*、质疑事项

北京麦迪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认为“*川省妇幼保健院中财资金****年叶酸采购项目(第*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年**月**日(质疑签收时间)向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川分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推荐中标人“烟台中洲制药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叶酸片存在生产环节抽检不合格记录,不符合招标文件第*章第*款之*.*条要求。

事实依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年第**号)说明了烟台中洲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叶酸片不符合规定,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烟台中洲制药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在对烟台中洲制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栖)食药监药罚〔****〕****号,〔****〕****号}中明确指出烟台中洲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叶酸片(******、******,*.***)经检验为不合格产生(检验单位: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所,报告编号:************),后经复检仍然不合格(报告编号:***********)。根据相关及成都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发表的文章可以判断烟台中洲制药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环节抽检不合格,烟台中洲制药有限公司虚假响应招标文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管法》第*章第*条、第*百***条、第*百***条、第*百***条、第*百***条、第*百**条。

(*)质疑事项*:我单位(质疑人)依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第*项“药品包装质量和方便性”提供投标样品,但评审专家予以*分标准,请给予说明。

(*)质疑事项*:依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第*项“提供****年*月*日以来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中标情况业绩进行评比,提供同类项目业绩的得*分。以业绩证明文件为准,每提供*份计*分,最高得*分。”扬州联环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没有其同类业绩,但评审专家小组评分*分,请给予说明。

诉求:重新选定中标供应商或废标,维护合格供应商合法权益。

*、审核及答复

经查:

(*)关于质疑事项*

《国家药监局关于**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年第**号)中明确了所检药品分别来源于“平顶山隆泰仁众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和“江西赣鑫医药有限公司”,是对药品流通环节的检验,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章第*款之*.*条“*年内,投标人所投药品无国家药品质量公告中生产环节抽检不合格及*川省药品质量公告中抽检不合格记录”的要求并无不符。而本项目之所以要求是在“生产环节”,就是充分考虑排除药品在流通过程中因运输、周转、储存方面的环境差异和时间周期等客观因素造成的产品质量偏差,从而给所有供应商*个公平的评价和质量认定。

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条规定:“确定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复验机构,下同)当自出具复验申请回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调样通知。原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调样通知后回复留样情况,并在*个工作日内提供其检验后的备份样品。所提供样品应符合留样要求,有抽样单位封签且封签完好,并按照规定的贮藏条件储运。”和第***条规定:“复验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当对备份样品数量及包装、封签的完整性等进行确认。”可见,复检样品为原取样样品。

同时,未查到你公司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管法》,且与其类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文也并不支持你公司关于“烟台中洲制药有限公司被处罚显然属于生产环节抽检不合格所致”的主张。

(*)关于质疑事项*

因你公司提供的样品印有“****”和“麦迪海”字样,不符合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关于样品的要求(样品上不能有投标单位的名称及“****”,否则该项得*分),该评分无误。

(*)关于质疑事项*

评审组在符合性审查中,查阅扬州联环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的资格文件,看到该投标人出具的“生产企业法定责任人授权委托书”认为投标人扬州联环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是提供业绩的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因此将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认定为投标人扬州联环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现评审组查明两家实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因此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第*条,评审小组重新认定评审时扬州联环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的业绩无效,该项分值为*分,予以纠正。

综上,我单位认为:你公司质疑事项中关于扬州联环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无同类业绩的质疑成立,其余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有效。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特此回复。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川分公司

*○*○年**月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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