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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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成都绿成洋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和路*号附**号*层
法人代表:高嘉玲
联系电话:***********
*、被质疑人基本信息:被质疑人: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黄州东路**号(老院区)、眉山市东坡区科*路***号(新院区)
联系人:宋先生
联系电话:***-********
*、质疑函递交、接收情况成都绿成洋家具有限公司认为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年*月**日向我单位递交质疑函。我单位于****年**月**日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招标要求所提供的(*、提供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投标人提供有效的国家认可的第*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认证或****认证的验报告扫描件)有效检测报告没有明确具体有效期,有效时间上没有具体量化,此次采购的办公家具都提及了质量保质期,由此检测报告还是应根据《产品质量法》投标人须提供截止投标当日*年度内的具有***认证或***认证的有效合格检验报告。
事实依据:
* | 技术指标(*)家具原材料检验报告 | **分 | 投标人提供有效的国家认可的第*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认证或****认证的检验报告,且检测结果满足以下要求: *.①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 **/**,含水率≤*%,吸水厚度膨胀率≤*%,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②刨花板:**吸水厚度膨胀率≤*.*%,甲醛释放量≤*.***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③*分光面漆:甲苯、*甲苯、乙苯含量总和≤**%,游离*异氰酸酯(***、***)含量总和≤*.**%,卤代烃含量≤*.**%; ④阻燃布:甲醛含量未检出(**/**),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未检出(**/**); ⑤*胺板原纸:甲醛释放量≤*.***/*; ⑥木皮胶:总挥发性有机物≤***/*,游离甲醛≤*.***/**,甲苯+*甲苯≤*.***/**; ⑦海绵:拉伸强度≥******,回弹率≥**%,干热老化后拉伸强度≥******,湿热老化后拉伸强度≥******,**%压缩永久变形≤*%,撕裂强度≥*.**/**; ⑧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游离甲醛≤*.*** **/**,弹性模量≥*******,**吸水厚度膨胀率≤*.*%,表面胶合强度≥*.*****; 共*项,每提供*项且参数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分,总分*分,未提供或者参数负偏离不得分。 *.门铰、导轨、弓形脚、环保喷胶、扶手、绷带、钢脚、多功能线盒、托臂、钢化玻璃、*合*组合器、***封边热熔胶、水性底漆、水性面漆、**塑料、喷涂粉末、中性硅酮密封胶、气压棒、曲木板、底盘机构,每提供*项得*.*分,总分*分; (提供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 |
* | 技术指标(*):家具成品技术参 数响应程 度 | **分 |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第*章有关内容进行响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得**分;带“▲”内容,有*项不满足扣*.*分,非“▲”内容**项有*项不满足扣*.*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投标人提供有效的国家认可的第*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认证或****认证的检验报告扫描件) 备注:同*种产品,检验报告上品名存在差异的同样被认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号第*章政府采购程序第***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的货物和服务项,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质疑答复: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现答复如下:
质疑回复: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要求,我单位未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亦不能要求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只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即可。其次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无对在招投标过程提供检测报告的特定时间要求规定。最后,根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可知 检测报告是对应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的证明材料,证明潜在投标人的投标产品符合相关评审指标。我单位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已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要求。
综上,以上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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