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更新时间 2022-01-11
关键词
四川省   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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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磋商采购公告

广安市前锋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方式]委托广安市前锋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方式]对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本次采购活动实行电子化采购,请各潜在供应商在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采购文件。

*、项目概况

*.采购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采购预算价:***万元(据实结算)

*、项目简介(采购需求):详见本磋商文件第*章,供应商在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按照流程注册、报名后下载采购文件查看。

*、供应商资质条件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规定: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所属行业为批发业。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被列入以上名单的,视同联合体属于不合格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号)的要求,投标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拒绝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中心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采购通过以下方式邀请供应商:在*川政府采购网、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采购公告。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

*.获取时间:****年 *月 ** 日*:**至****年 *月 ** 日**:**。

*.获取地点: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

*.获取方式:登录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投标登录” 进入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磋商文件。采购人不提供其他任何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投标资格不能转让。获取磋商文件的依据,以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获取磋商文件情况汇总表为准。未按照本项规定的方式、时间获取磋商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业务下载”,请按说明操作,否则责任自负。)获取的磋商文件需为****格式。

特别提示:未通过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将无法上传投标文件。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后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磋商文件丢失、损坏而无法制作响应文件、参与磋商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磋商文件售价:*元。

*、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

*.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年*月 ** 日*:**(北京时间)。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将经签章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响应文件上传”模块上传到系统中,交易系统将向上传提交成功的供应商反馈提交成功的证明信息,未成功向系统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视为放弃投标。

*.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年*月 ** 日*:**-**:**(北京时间)。供应商必须凭制作响应文件所用的**数字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除因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解密外,否则视为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因疫情原因,本项目实行远程解密,供应商无需到现场递交响应文件。除响应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态。

*、开启磋商

*.磋商时间:****年*月 ** 日** 时 **分。

*.磋商地点:广安市前锋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方式]

*.磋商方式:在线磋商

根据国内疫情防控形势需要,本项目实行在线磋商。供应商不需安排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到达开标现场。具体内容请各供应商严格按照本文件第*章“供应商须知附表”中第**条要求办理。

*、电子化交易

本次采购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发出磋商文件,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编制、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评审等环节均在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及其文件编制软件中完成。采购活动参与各方要严格按照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及文件编制软件的操作手册(说明)进行系统及软件操作,并承担操作不当带来的不利后果。

供应商的**证书是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进行系统操作的唯*身份认证,使用**证书登录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进行的*切操作和资料传递均代表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由供应商负责。

供应商应当确保其**证书和使用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的网络设备及环境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能够正常使用,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并自行承担未按前述规定执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启响应文件、磋商过程、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电子化采购过程、数据信息来源等信息,妥善保存电子化采购活动中的数据信息,采购活动结束后,形成项目电子档案。

*、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川省财政部门关于推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发布公告媒体

本竞争性磋商公告在*川政府采购网、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广安市前锋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方式]

地    址:广安市前锋区弘前大道***号            

项目经办人员:蒲老师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广安市前锋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方式](广安市前锋区永前大道*号)。

受理股(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傅女士      联系电话:****-*******

编审股(采购文件联系)联系人:   兰女士       联系电话:****-*******

评审股(开标咨询、评审结果联系)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

监督股(违法违规举报)联系人:   李女士       联系电话:****-*******

*、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技术服务

联系方式:****-*******

*、**证书的办理、运维服务

联系方式:****-*******

**、重要提示:

根据国内疫情防控形势需要,按照《*川省财政部门关于进*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号)、《*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关于进*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疫指发〔****〕**号)《广安市前锋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号)》等文件精神,若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现场参与或投标人自行前往采购中心的,请供应商配合疫情防控做到以下要求:

(*)中高风险地区供应商原则上应委托非中高风险地区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投标活动;确因无法委托非中高风险地区代理人参加的中高风险地区供应商,按上述文件精神执行。

 (*)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全程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出示健康码、扫场所码、佩戴口罩、测量体温,自觉接受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信息查验。经查验登记并经允许进入交易场的人员,应接受本中心工作人员管理,不得随意出入,不得随意在本交易场所窜动。

(*)对**天内有疫情发生所在县(市、区)旅居史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须提供**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不能提供报告的应在**小时内就近完成核酸检测。

(*)外地供应商代表来前锋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请随时关注*川省防疫指挥部、广安市防疫指挥部和前锋区防疫指挥部有关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并严格遵照执行。

(*)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不主动报备(登记)、瞒报、谎报旅居史和健康状况等相关人员,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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