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邮政司法项目集约送达服务专用录音设备采购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现澄清如下:
*. 删除“* 供应商资格 *.供应商须为增值税*般纳税人,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税务机关网站查询结果截图,或提供税务机关盖章的《增值税*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增值税*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等)”。
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地址:广州市环市中路***号金鹰大厦**楼****室(广州地铁*号线小北站*出口) | |
联系人:谢东利、李工、唐工 | 联系电话:***-********、******** | |
邮编:****** | ||
(*)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联系方式]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通大厦 | |
联系人:胡经理 | 联系电话:****-******** |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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